動物不是法律主體,不會判刑,但根據(jù)《野生動物保護法》,野生大熊貓傷人國家會賠償,圈養(yǎng)大熊貓傷人動物園承擔民事責任,但也要劃分責任。
動物殺人、樹壓死人、雷劈死人在法律上都是一個概念,因為它們都不是人,它們不是法律主體,法律主體是指活躍在法律之中,享有權(quán)利、負有義務和承擔責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只有人或人組成的團體違反法律才會受到法律審判和制裁。但是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除外。
所以連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殺人都不判刑,動物殺人還會判刑嗎?
動物們都是“法外狂徒”,游離于法律之外。它們沒有智慧,沒有思考能力,更不具有相應的權(quán)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它們依靠本能生存,法律對它們沒有任何威懾力和約束力。
回到問題上來,大熊貓咬死100人是不可能的,大熊貓有很多襲人記錄,但沒有致死的,大熊貓沒有主動攻擊性。野生大熊貓明確的傷人事件有兩起,一起在都江堰,另一起在甘肅,2014年甘肅李子壩村出現(xiàn)一只野生大熊貓,保護站組織200多人圍捕大熊貓,想給它做體檢,結(jié)果大熊貓受驚逃竄,偶遇無辜的村民關某,大熊貓將其咬成重傷,后甘肅白水江保護區(qū)管理局賠償關某40萬元。
圈養(yǎng)大熊貓傷人記錄數(shù)不勝數(shù),多是游客違規(guī)翻越圍欄進入大熊貓生活區(qū),遭到大熊貓攻擊,一般都是被抱腿按住咬傷。還有就是飼養(yǎng)員違規(guī)操作被咬傷的,最嚴重的是重傷。
襲人最多的大熊貓是“北動保安隊長”古古,它在2006-2012年接連4次咬傷翻越圍欄的游客,但依舊活得好好的,在2017年還接待了美第一夫人。
所以大熊貓咬死100人根本不可能,我們大膽假設一下可能的條件:一個喪心病狂的科學狂人,從野外捕獲一只大熊貓,將其改造成生化怪獸,到處襲人,導致100人死亡,最終這個科學狂人將被判處死刑(如果有精神病就免于刑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jié)果,經(jīng)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jiān)護人嚴加看管和醫(yī)療),而大熊貓作為作案工具將被沒收并銷毀。
那么問題來了,既然動物不會被判刑,那么有些襲人的猛獸為什么要擊斃?這是因為符合“緊急避險”的要求。
《刑法》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chǎn)和其他權(quán)利免受正在發(fā)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老虎正在咬人,被擊斃是合理合法的,哪怕它是華南虎,也一樣會被擊斃。
但是大熊貓正在襲人卻沒有被擊斃的情況,而是用食物或其他東西將其引開,因為大熊貓不是掠食動物,沒有襲人致死的動機,不符合這個“不得已”的要件。而老虎、獅子、熊等食肉猛獸就不一樣了,它們可是會殺人吃人的,所以老虎襲人通常會被擊斃,5月份兩起野熊襲擊事件肇事熊也被擊斃。還有一些瘋牛跑到大街上被擊斃的,雖然牛不是食肉動物,但殺傷力很強,也會被擊斃。
野生保護動物造成損失的,由政府賠償。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十九條:因保護本法規(guī)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造成人員傷亡、農(nóng)作物或者其他財產(chǎn)損失的,由當?shù)厝嗣裾o予補償。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動保險機構(gòu)開展野生動物致害賠償保險業(yè)務。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預防、控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實行補償所需經(jīng)費,由中央財政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補助。
目前法律比較健全,各項活動都有法可依,但由于公眾的法律意識很淡薄,所以社會輿論很容易被別有用心之人操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