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做土地確權工作,我來給你最專業(yè)的解答吧。
出嫁女能不能把戶口遷回進行土地確權,實際上我可以明確告訴你三個大前提:
①出嫁女在娘家必須要有土地;
②出嫁女能不能參與確權和戶口沒關系;
③在婆家或者娘家有且只能在一個地方有一份地,如果特殊情況兩邊都有地,必須放棄一份,如果強行兩邊確權,則違反法律規(guī)。
《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然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就是說承包期內,因為婚喪嫁娶導致的戶口發(fā)生變動問題,并不會喪失你的承包土地。前提是在新舊兩個居住地范圍內,你不能同時擁有兩份地土地。
同樣的情況,結婚、喪偶、離婚、入贅等等處理辦法都是類似的,這樣的情況合法的承包地都是受到保護的,在進行土地確權時都是允許的。
但是法律層面的規(guī)定在實際情況下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比如有的婦女因為離婚戶口已經遷走,甚至轉為城市非農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村集體都會選擇把土地收回,有單獨確權意愿的一般都不被所在村集體允許。
還有一種最常見的做法是對于入贅的情況,如果在原籍有一份土地,入贅到新的村集體時因為長期落戶并成為戶主的原因,會要求放棄原來的土地,在新居住地(媳婦兒家)在次取得一份承包地。
還有一種因為婚姻可能導致的極其特殊的情況,就是多次喪偶結婚的。比如在A村結婚配偶死亡,后又嫁到B村配偶又死亡的,加上本人在娘家還有地,實際上就造成三個地方都有確權的意愿。一句話明確的說,不管三個地方都有什么特殊原因,只能選擇一個地方確權,也就是只能要一份土地。
實際工作中最完美解決這種問題的做法是,選擇土地面積相對比較多的一個村確權,其余的兩個村你可以繼續(xù)種,但實際上是處于集體收回的狀態(tài)。會有什么不同呢?能給你確權的,征占地時補償款給你;不能給你確權的,征占地時補償款給你的話屬于人情問題,補償款集體拿走的話符合法律規(guī)定,這個一定要明白。當然這種輕狂我只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一個很大的鎮(zhèn),只遇見兩個。
所以說土地問題,在不同的村情況不一樣,甚至一個村內,不同小組之間都會存在差別,我相信大家應該能感覺到。所以說大家可能覺著法律規(guī)定上有各種想不通的地方,包括我我和大家一樣,有時候也會想不明白規(guī)定的目的是什么。其實大家要明白,大政策規(guī)定的方向是面向大部分人,不能因為個體就去不斷的調整,總體上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