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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戶口遷出的能否將戶口遷回,進行土地確權?



這個問題原則上來說是不允許的,既然已經遷出農村戶口,就不應該遷回來。遷戶口是政策性問題,又不是小孩玩家家,要遷出就遷出要遷回就遷回,沒有特殊原因村委員是不會接受的,除非你是以下幾種人員,遷出農村戶口經村集體同意,可以遷回原村委會。



一、出嫁女離婚的,憑離證可遷回戶口。

二、大學生無職業(yè)的,憑失業(yè)證可遷回戶口。

三、夫妻結婚一方是農村戶口的,憑結婚證可遷回戶口。

四、外流人口無正常居住無職業(yè)的,憑失業(yè)證可遷回戶口。

農村土地確權與戶口沒有太大關系




這次土地確權,是以戶為單位,戶口遷出農村而土地還在家中的,將土地確權在父母或兄弟名下。國家政策是:“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在土地沒有調整之前,按第二輪土地承包面積確權,即使出嫁女戶口遷出,土地還是確權在她父親名下,與戶口遷不遷回沒有多少差別。

國務院明確規(guī)定,要保證農村出嫁女擁有一份承包土地。原則是:

一、嫁入婆家在沒有分到承包地之前,原村集體不能收回出嫁女的承包土地。

二、在婆家己經分到承包地的,原集體可以取消。

出嫁女戶口遷出能否遷回確權土地?談談你的觀點和看法,歡迎大家一起參與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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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我們先把戶口和土地確權的關系理順了,那么出嫁女戶口回遷后能否土地確權的問題也就出來了。

土地確權,主要內容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土地所有權歸集體所有,所以,與我們有關的,其實就是土地使用權。

國家在2013年1月31日下發(fā)的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全面開展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確權的原則:尊重歷史,面對現(xiàn)實的原則;有利于生產和生活,有利于社會穩(wěn)定的原則;政策和法律并用的原則;分階段、區(qū)別不同情況處理原則;權利設定一般法定原則。

仔細讀讀這幾條原則,發(fā)現(xiàn)什么沒有?

這些原則都是政策,而不是法律。意味著什么呢?意味著各地可以根據各地的實際情況來處理確權問題。這就為農村土地確權留下了相當大的操作空間,也為農村土地糾紛埋下了隱患。

為了解決這種糾紛,國務院出臺了國發(fā)【2014】25號文件,文件指出,現(xiàn)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對全家遷入市區(qū)以上轉為城市戶口,承包地已經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確權登記。沒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確權登記,不愿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也就是說,不管是否戶口轉出,承包地不愿意交回的應予確權登記。

所以回到題主的問題,出嫁女,在戶口轉出時,承包地已經交回的,不再予以確權登記。但在戶口轉出時,承包地沒有交回的,都應給予確權登記。

希望這個回答可以幫到你。在農村,土地是農民的最大財富,也是安身立民之本。所以產生土地糾紛的時候,一定要依據法律和政策,有理有據的爭取自己的合法權益。千萬不要采取過激的方式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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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口遷出很容易,但回遷基本辦不成。遷入戶口首先要有“準遷證明”,各村民組除正;闊熢试S遷入,其它原因一般是入不了的。遷入一戶就要多一處宅基地,土地打亂重分時就要分一份土地,如果生活困難就多一戶貧困戶,因此多少年來都是準出不準入。

接政策規(guī)是,減人不減地已實行幾十年,期間有承包地,結婚時又將戶口遷出的出嫁女,土地確權時并沒有將土地收回,依然合法擁有土地,只是沒有單獨分出來,與娘家的承包地在一起而已。

戶口不準遷入不影響士地確權,反之土地確權也不是重新入戶的理由。不是婚入的落戶,要取得想落戶的村民組的村民同意,村干部和村民組長既使同意也解決不了問題,所以要全組人簽字畫押都沒意見才行,這是很難辦到了。

所以題主想迂回戶口的想法很難實現(xiàn),因為幾十年,遷出戶口的出嫁女很多,都回遷的話不是亂套了嗎,有誰敢開這個口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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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農村土地確權之后,對于農民來說土地變得越來越珍貴,很多土地的使用規(guī)范得到明確。因此很多人都擔心自己還能不能進行土地確權。

那么出嫁女,戶口已經遷出的還能不能將戶口遷回,進行土地確權呢?

現(xiàn)在有很多農村年輕人一旦考上大學戶口也跟著遷出農村,轉為非農業(yè)戶口。但是很多人大學畢業(yè)之后,發(fā)現(xiàn)自己在城市很難發(fā)展下去,壓力特別大,很想將戶口遷回原農村集體組織。但是農村戶口一旦遷出去之后,想要再遷回是很困難的,原則上是不允許的,除非很特殊情況。

對于出嫁女,如果結婚農業(yè)戶口遷出,仍然是遷入另一個農業(yè)戶口,那么一般情況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會主動收回土地。那么以下幾種情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是可以收回土地的:

1.自愿放棄原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權經營權,當然正常人不可能會放棄的,但是如果女方出嫁在現(xiàn)農業(yè)戶口所在地已經分配土地,那么原集體組織是可以收回其土地的。

2.戶口已經轉為非農業(yè)戶口,這種情況是自動收回土地經營權的,你在原集體經濟組織將無法再擁有土地。

對于出嫁女什么條件下可以遷回原戶口,進行土地確權呢?

1.遷出戶口為非農業(yè)戶口,一般是無法重新遷回轉為非農戶口的,土地就更不可能確權,因為你的土地早就被收回了。

2.嫁出去后,如果是農業(yè)戶口轉農業(yè)戶口,因為喪偶或者離婚想遷回原農村集體組織,經家庭成員同意,還需要經過雙方集體經濟組織同意才能遷回,只要原有土地經營權還在,那么是可以遷回,進行土地確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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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家這兩天正在土地確權。我說一下我知道的,外嫁女能不能遷回進行土地確權其實都是看自己村或者生產大隊決定的,國家是有規(guī)定但是很多地方實行都是不一樣的,我們村有的大隊外嫁女可以分到田地,有的大隊就不沒的分,其實很多東西都是可以自己去村委會去解決的,就連分田地很多人都是30年不變,我們村10年或者8年就會重新分配死的減生的加。最后說一句拿著手機是不能問出什么東西的畢竟沒個地方都不一樣,最好自己回去問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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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戶口都遷出去了,怎么還能遷回娘家來土地確權,因為戶口以遷出,就象買賣一樣,東西不要你能去退貨嗎,這是不可能遷回來土地確權的,因為女孩長大出嫁,生活生存由男方地方負責,如果同意遷回來分土地,確權工作就會亂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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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輪的土地確權,其實對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意義不大,為什么呢?因為這一輪的土地確權,不是重新分配土地,而是延續(xù)了第一次的土地承包制,第一次實行土地承包制是在95年左右,那時候注明承包期是30年,也就是這30年之內,一個家庭承包戶,不論是生死還是嫁娶導致的家庭成員多或少,土地畝數不變,除非這家庭人死光了,土地才會被村集體收回。所以不存在,誰出嫁了,或是戶口遷出了,你的土地就沒了,也就是第一次土地承包制95年左右的時候,你戶口在哪里,土地現(xiàn)在還在哪里。那么為什么國家還要多此一舉,搞什么土地確權呢?這對于國家來講意義重大,可以通過確權明確了耕地面積,實行土地國家掌控,雖然說現(xiàn)在糧食產量提高了,百姓吃米不愁,可是田地還是國之根本,這是為子孫后代留一寸土地的舉措,同時也杜絕了基層變相用地,指地生財的腐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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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主首先得清楚這一點,土地確權是依據二輪承包合同進行確權頒證的,于出嫁女戶口無關。

假如出嫁女二輪承包合同簽定時還未出嫁,那二輪承包合同上面的家庭共有人應該有你。(因為當時二輪承包方式是以家庭為單位)如果土地確權時出嫁女是非國家工作人員,而且出嫁男方后,又未分到土地,這次確權家庭共有人中應該有你。不需迀入戶口。

假如出嫁女當時在娘家二輪承包時還沒出生,那這次土地確權你把戶口迀回也無用。因為土地確權是依據二輪承包合同的。

假如出嫁女,在娘家時就在二輪家庭承包共有人內,而結婚后到婆家,又趕上二輪家庭承包共有人內。(因為二輪承包時間不統(tǒng)一)這就證明你得了兩份土地,而這次確權只能確一份。辦法是娶來的媳婦回娘家開證明,嫁出去的閨女回婆家開證明。杜絕兩地確權得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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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就做土地確權工作,我來給你最專業(yè)的解答吧。

出嫁女能不能把戶口遷回進行土地確權,實際上我可以明確告訴你三個大前提:

①出嫁女在娘家必須要有土地;

②出嫁女能不能參與確權和戶口沒關系;

③在婆家或者娘家有且只能在一個地方有一份地,如果特殊情況兩邊都有地,必須放棄一份,如果強行兩邊確權,則違反法律規(guī)。

《中國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然在原居住地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fā)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就是說承包期內,因為婚喪嫁娶導致的戶口發(fā)生變動問題,并不會喪失你的承包土地。前提是在新舊兩個居住地范圍內,你不能同時擁有兩份地土地。

同樣的情況,結婚、喪偶、離婚、入贅等等處理辦法都是類似的,這樣的情況合法的承包地都是受到保護的,在進行土地確權時都是允許的。

但是法律層面的規(guī)定在實際情況下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比如有的婦女因為離婚戶口已經遷走,甚至轉為城市非農戶。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很多村集體都會選擇把土地收回,有單獨確權意愿的一般都不被所在村集體允許。

還有一種最常見的做法是對于入贅的情況,如果在原籍有一份土地,入贅到新的村集體時因為長期落戶并成為戶主的原因,會要求放棄原來的土地,在新居住地(媳婦兒家)在次取得一份承包地。

還有一種因為婚姻可能導致的極其特殊的情況,就是多次喪偶結婚的。比如在A村結婚配偶死亡,后又嫁到B村配偶又死亡的,加上本人在娘家還有地,實際上就造成三個地方都有確權的意愿。一句話明確的說,不管三個地方都有什么特殊原因,只能選擇一個地方確權,也就是只能要一份土地。

實際工作中最完美解決這種問題的做法是,選擇土地面積相對比較多的一個村確權,其余的兩個村你可以繼續(xù)種,但實際上是處于集體收回的狀態(tài)。會有什么不同呢?能給你確權的,征占地時補償款給你;不能給你確權的,征占地時補償款給你的話屬于人情問題,補償款集體拿走的話符合法律規(guī)定,這個一定要明白。當然這種輕狂我只在實際工作過程中一個很大的鎮(zhèn),只遇見兩個。

所以說土地問題,在不同的村情況不一樣,甚至一個村內,不同小組之間都會存在差別,我相信大家應該能感覺到。所以說大家可能覺著法律規(guī)定上有各種想不通的地方,包括我我和大家一樣,有時候也會想不明白規(guī)定的目的是什么。其實大家要明白,大政策規(guī)定的方向是面向大部分人,不能因為個體就去不斷的調整,總體上符合大多數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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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只要出嫁女夫家沒有確權的話,可以遷回原戶口的村里確權,都是兄弟姐妹的,為什么一到了土地確權,征地安置補償時就變得六親不認了呢?難道這個是國家發(fā)展帶來的紅利不應該是多數人應該享有的嗎?又不是兩頭占有,何必本是同根生的,相煎何太急呢?國家應該有個明確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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