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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人作證后頻遭報復,打斗中殺死施害人,看法院如何判?

      2019-11-24 20:21考試公告

      簡介" 案號: (2018)魯0281刑初507號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5,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于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2017年9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證人作證后頻遭報復,打斗中殺死施害人,看法院如何判?

      案號:

      (2018)魯0281刑初507號

      當事人信息:

      公訴機關(guān)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劉某5,男,1971年2月21日出生于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住山東省青島市即墨區(qū)。2017年9月6日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逮捕。

      審理經(jīng)過: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以膠檢公刑訴〔2018〕28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劉某5犯故意傷害罪,于2018年10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指定本院審判,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建秀出庭支持公訴,被害人近親屬的訴訟代理人付曉,被告人劉某5及其辯護人到庭參加訴訟。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在庭審過程中撤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審理期間,經(jīng)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批準,依法延長審限三個月。公訴機關(guān)因補充偵查建議延期審理一次,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請求情況:

      山東省膠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害人趙某曾因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即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劉某5系該案證人。2017年7月19日趙某出獄后,多次電話威脅、挑釁劉某5。2017年7月31日以來,被告人劉某5家中玻璃多次被砸,懷疑系趙某所為。2017年9月6日凌晨,劉某5猜測趙某會再次前來砸玻璃,遂準備了镢頭、剔骨刀等在自家屋后的鄰居大門處等候。1時許,趙某乘白色奧迪車至劉某5家東側(cè)南北大街處下車,持砍刀前往劉某5家砸碎其家后窗玻璃時,被等候在此的劉某5持镢頭擊打頭背部。趙某遂向停車處逃跑,劉某5追至車后持镢頭將車后窗玻璃砸碎。趙某隨即返身持砍刀向劉某5揮舞,并刺傷劉某5左胳膊。劉某5掏出剔骨刀朝趙某左胸部連捅三下,趙某身中兩刀后返身向停車處逃跑,跑出約10米即倒地不起。劉某5追上見趙某倒地不動,隨即現(xiàn)場電話報警歸案。趙某搶救無效當場死亡。

      經(jīng)法醫(yī)鑒定,被告人劉某5的傷情為輕微傷;被害人趙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傷左胸部致主動脈破裂、左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

      為證實上述指控,公訴機關(guān)提供了物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110接處警記錄單、發(fā)破案經(jīng)過、證明、情況說明、提取筆錄、登記表、刑事判決書、常住人口信息、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等書證;鑒定意見;勘驗筆錄、辨認筆錄;視聽資料;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等證據(jù)。公訴機關(guān)認為,被告人劉某5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劉某5正當防衛(wèi)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系防衛(wèi)過當,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公訴機關(guān)未發(fā)表具體量刑建議。

      被告人劉某5自愿認罪,對公訴機關(guān)的指控無異議,請求從輕處罰。辯護人的辯護意見為:1、被告人系黃某、趙某非法侵入住宅案的證人,趙某出獄后多次以半夜砸玻璃的方式滋擾被告人,其在報警并提供了錄像資料,派出所仍未采取措施的情形下,采取自衛(wèi)措施,導致本案的發(fā)生;2、被告人系防衛(wèi)過當;3、被告人的行為構(gòu)成自首;4、被告人案發(fā)后打120急救,主觀上積極避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5、本案系被害人對作為證人的被告人打擊報復,被害人對案件的發(fā)生有重大過錯;6、被告人無違法犯罪記錄,自始至終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其家屬交到司法機關(guān)賠償款三萬元,所在村村民聯(lián)名陳情請愿,請求法院對被告人寬大處理,將處罰降到最低;7、被告人的行為不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綜上,請求對被告人免予處罰。

      訴訟代理人的意見為:1、被告人應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而不是故意傷害罪;2、被告人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防衛(wèi)過當;3、被告人雖在案發(fā)后打電話報警,但因其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不應認定為自首。

      本院查明: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5月22日,被害人趙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人劉某5系該案的證人,但其證言的內(nèi)容沒有直接涉及被害人趙某。2017年7月19日被害人趙某出獄后,多次打電話騷擾、威脅被告人劉某5。2017年7月31日以來,被告人劉某5位于青島市即墨區(qū)某村家的后窗玻璃多次被砸,通過與被害人趙某的通話及查看鄰居家的監(jiān)控,被告人劉某5確認系被害人趙某所為。被告人劉某5分別于2017年8月28日、2017年9月1日向公安機關(guān)報案。2017年9月6日凌晨零時許,被告人劉某5猜測被害人趙某會再來砸玻璃,遂將一把剔骨刀放在褲子右側(cè)口袋內(nèi),右手戴手套、攜帶镢頭、手電筒、馬扎坐在屋后正對著的鄰居家門口處的小樹下等候。凌晨1時許,被害人趙某乘坐白色奧迪Q5車在被告人劉某5家后面東胡同口處的南北大街下車,步行至被告人劉某5家屋后,持砍刀砍被告人劉某5家的后窗玻璃時,被告人劉某5用镢頭擊打被害人趙某的項背處,被害人趙某立即向停車處逃跑,被告人劉某5追至停車處用镢頭將車后窗玻璃砸碎,并將镢頭扔在路邊,被害人趙某隨即持砍刀砍被告人劉某5,被告人劉某5用左胳膊抵擋時受傷,被害人趙某左手抓住被告人劉某5的胳膊,右手持刀持續(xù)朝被告人劉某5揮舞。被告人劉某5在躲閃砍刀的過程中從褲子口袋內(nèi)掏出剔骨刀朝被害人趙某的左胸部連捅兩刀,被害人趙某繼續(xù)朝被告人劉某5的下半身揮舞,被告人劉某5又朝被害人趙某左胸部處捅了一刀,被害人趙某向停車處逃跑,跑出約10米即倒地不起。被告人劉某5追上后見被害人趙某倒地不動,立即撥打110、120,并留在現(xiàn)場等待,被公安機關(guān)帶走后如實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實。被害人趙某當場死亡。經(jīng)即墨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shù)室鑒定,趙某符合生前被他人用單刃銳器刺傷左胸部致主動脈、左肺破裂引起急性大失血死亡;劉某5的損傷程度為輕微傷。

      另查明,2011年6月9日,趙某因犯故意傷害罪被山東省即墨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

      又查明,案發(fā)后,被告人劉某5的家屬向公訴機關(guān)預交賠償款人民幣3萬元。

      在訴訟過程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后在庭審過程中撤訴,本院依法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有公訴機關(guān)移交,并經(jīng)法庭舉證、質(zhì)證,本院予以確認的下列證據(jù)證實:

      一、物證(略)

      二、書證(略)

      三、證人證言

      1、被告人劉某5案發(fā)前的證言

      (1)被告人劉某52017年8月29日的證言,稱他來報警,今年趙某多次砸他家的玻璃,還打他一耳光。去年冬天因為黃某和趙某跟胡某打仗的事,他給作證了。2017年7月31日凌晨2點左右,他家的后窗玻璃被人用磚頭砸碎4頁,磚頭都扔到他家客廳里了。他不知道誰砸的,就沒報警。2017年8月6日凌晨1時許,他家后窗的玻璃又被砸碎6頁,砸玻璃用的鋼管扔在他家屋后。他開門出去,看到兩個人穿雨衣騎摩托車從他家東邊胡同向北跑了,這次他報警了,警察都到他家照相了。因為他女兒嚇得尿床,他要帶她到青島去看病,就一直沒有到派出所做筆錄。8月7日下午5點多,趙某給他打電話說自己出來了,趙某問他過得挺好,半宿能睡著?他才知道玻璃是趙某砸的。他問趙某玻璃是不是他砸的,趙某說是他砸的,什么時候砸高興了就砸到什么時候。他問趙某到底想怎么樣,趙某說因為他作證自己進監(jiān)獄180多天,要讓他補償3萬元,他說根本不該他事,趙某說判決書的證人上有他的名字,讓他賠償進監(jiān)獄的錢一共3萬元。他說根本就沒說趙某的事。之后趙某隔三差五的給他打電話,說要弄死他,他都應付著。沒有辦法就到派出所報案了,F(xiàn)在晚上他都被嚇得不敢睡覺,他女兒、母親張某1被嚇得發(fā)病。

      (2)被告人劉某52017年9月1日的證言,稱他來報案,今天(2017年9月1日)1時30分許,他家窗戶玻璃被人砸了。2017年8月31日21時30分許,他和妻子、女兒在家睡覺,大約9月1日凌晨1時30分許,他就聽到家里北側(cè)玻璃被砸碎的聲音,他連忙起床出去看,出去后人已經(jīng)跑了,他看了一下,北窗有6頁布紋玻璃、剛安裝的兩個監(jiān)控探頭被砸了,他就打電話報警了。就是趙某砸的,還是因為他在去年冬天給人作證,趙某被公安機關(guān)抓了,出來后就一直打電話讓他給三萬元的補償,后又兩次砸他家的玻璃,這是第三次了,監(jiān)控上都能看到,這次砸玻璃的就是趙某,他能認出來。

      2、證人王某1(被告人劉某5之妻)的證言,稱2017年9月5日晚上,因為最近河南楊頭村的趙某一直來她家砸后窗,劉某5就自己睡,準備晚上出去抓趙某。到9月6日凌晨大約1時10多分鐘,她被砸玻璃的聲音驚醒,聽見屋后有人跑的聲音,劉某5吆喝:“可抓著你了!”后就聽見往東面跑去了,她就穿衣服出去,看見在東面的南北大街北側(cè),有輛白車往北跑了,劉某5在街上用手機打電話,旁邊地上有個人趴著,她聽見劉某5報警說他用刀將趙某捅了。她不認識趙某,和他也沒有矛盾。后來趙某又去打過架被抓了,被判刑6個月,2017年趙某服完刑出來了,就說劉某5作的證,他才被抓進去的,就來她家要錢,他們沒給他錢,趙某就多次來砸她家后窗和玻璃,第一次不知道是誰,他們沒有報警,過后趙某給劉某5打電話,才知道是趙某砸的。第二次是8月5日晚,第三次是8月31日晚,都報了警。她和小女兒因砸玻璃受驚嚇。最近劉某5就天天晚上帶著木棍和刀出去準備抓趙某,到9月6日凌晨趙某又來砸后窗玻璃時,就被劉某5抓著了,后就打起來了。她聽劉某5說趙某也帶來一把刀。

      3、證人劉某1(被告人的弟弟)的證言,稱今天凌晨1時左右,聽見西鄰他哥哥劉某5家有砸玻璃的聲音,接著聽見他哥哥說:“我叫你砸。”接著他就趕緊穿上衣服往外走,當他走到他家東側(cè)南北大街上時,看到趙某正要上一輛白色SUV轎車,但沒上去就倒地了,車接著往北跑了。他哥哥對他說你別靠前,他手里有刀,他捅了他(趙某)一刀。他問他哥哥捅在他(趙某)什么地方,他哥哥說他也不知道。當時看到他哥哥手里拿著一把刀,趙某手里也拿著一把刀。他哥哥叫他報警,他當時沒帶手機,他哥哥就自己打電話報警了。120救護車已經(jīng)過來了,說人已經(jīng)死亡了。從2017年7月份以來,光他聽見他哥哥家玻璃就被砸了三次,今晚是第四次,嚇得他嫂子和侄女都不敢睡覺。他母親嚇得心臟病加重。

      4、證人林某的證言,稱他和趙某是朋友關(guān)系,2016年認識的。2017年9月5日晚上,他開車拉著趙某回家的路上,趙某提出來吃燒烤喝啤酒,又把“大軍”找來一起喝酒,他喝了6、7瓶青島啤酒,不知道趙某他們兩個喝了多少酒。因為他喝醉了,趙某坐到駕駛座上說他開車送他回家,然后他就在副駕駛座上睡覺了。他聽到車玻璃被砸了一下,下車上駕駛座上。這時他又聽到有人砸他車玻璃的聲音,他就下車了?吹揭粋老頭手里拿著一把小撅站了他車右后側(cè),還朝他比劃,他問老頭干什么,不知老頭對誰喊報警、報警。他向南走,看到地上趴著個人,過去一看是趙某,他拽趙某的左胳膊叫他,趙某沒有反應。這時他看到南邊還站著2、3個人,怕被打就開車向北回家了。第二天上午,他聽朋友說趙某死了。

      5、證人江某的證言,證實他和林某、趙某一起吃飯,該二人均喝酒,后一起駕車離開的事實。

      6、證人邱某的證言,證實2017年9月上旬的一天上午,林某開一輛白色Q5車到其汽車店,換一頁后擋風玻璃的事實。

      7、證人劉某2(被告人之女)的證言,稱2017年9月,其父親將砸玻璃的趙某捅死后,她使用劉某5的手機,發(fā)現(xiàn)手機里有很多關(guān)于他和趙某的錄音,還有他報警并找120救護車的錄音,其前來提供給公安機關(guān)。

      8、證人孫某(被告人的鄰居)的證言,稱2017年8、9月份的時候,劉某5將來砸他家玻璃的男青年捅死了。當時是凌晨1點來鐘,她在家睡覺,聽見外面有吆喝聲,她就出來看看怎么回事。她看到在她家西屋山北面趴著一個人,劉某5站在趴著的那個人跟前給110打電話,還聽見給120打電話。過了一段時間警察來了,劉某5一直在原地沒有動彈。劉某5人比較老實,沒有和任何人發(fā)生口角,他家庭很困難,大女兒上學,小女兒常年有病。

      9、證人劉某3(被告人的鄰居)的證言,證實2017年9月,劉某5將到他家砸玻璃的男青年捅死了,他家有監(jiān)控,公安人員到他家調(diào)取監(jiān)控,他提供了,當時害怕,沒有簽字,他還向劉某5家屬提供了一份。這些監(jiān)控能證實劉某5當天晚上和南楊頭男青年打架的過程。

      10、證人劉某4(即墨某村村委文書)的證言,證實該村村民張某2從未回來,也不知道其一家去向。

      四、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1、被告人劉某5的供述,稱2017年9月6日凌晨,他猜測趙某會來砸他家后窗玻璃。大約0時40分許,他就從院子里拿著一只線手套戴在右手上,從院子里拿著一個馬扎,又從西間桌子上拿了一個手電筒。后來他尋思趙某體格健壯,害怕吃虧,就又拿出一把以前他開羊肉館時殺羊的刀,裝在右側(cè)褲子口袋里,從院子大門后拿著一把镢頭,他右手戴線手套(他的手出汗),帶著刀、镢頭、馬扎子和手電筒出去了,在他家屋后的后鄰門口坐著馬扎子等著。到了凌晨1時許,他看見東面的南北大街有汽車燈光,車是從南面開過來的,他就猜測是趙某來了,他看見是一輛白色轎車,停在大街的東胡同口處,從車上下來一個人過來了,到他家屋后西間后窗處時,他就看清是趙某了,這時趙某就用手里拿著的一把刀朝西間后窗玻璃砍了一下,這時他就站起來了,用手里的镢頭朝趙某的后背處打了一下,說“可抓著你了”,這時候趙某就往東跑,他就在后面追,追到東邊的南北大街時,趙某就吆喝快開車,開車司機沒有反應過來,他就順手用镢頭朝轎車的后擋風玻璃打了一下,將玻璃砸破了,他順手將镢頭扔在路邊。這時開車的男青年就下來了,就在這時趙某又返回來了,用手里的刀就朝他刺,他忙用左胳膊一擋,刀刺在他的左胳膊上,接著趙某用手抓著他的后衣領(lǐng)就掙,這時他從右上衣口袋里拿出刀,朝趙某的左肋部連捅了二刀,這時開車的男青年就上了車往北開出約20米處停下車等趙某。趙某往北跑出10多米后直接就趴在地上了。開車的男青年下車看趙某起不來了,就開車往北跑了。他就拿出手機報警了。他并不想去捅趙某,是趙某先拿刀朝他刺,刺在他左胳膊上一下后,他才拿出剔骨刀捅趙某的。當時現(xiàn)場沒有別人就他、趙某、開車的男青年。

      他和趙某之前都不認識,也沒有矛盾。2016年10月份,他在村里開了一家羊肉館,當月的一天晚上,他們村的黃某和租房的胡某在他店內(nèi)打架,他當時拉架來,后來黃某就找趙某等人在后半夜去了胡某的租房,將胡某打傷了,他沒有在場。后來公安機關(guān)將趙某抓獲,即墨法院判了他六個月。趙某刑滿釋放后,就說因他作證,趙某才被抓進去的,就來找他的事,砸他家的后窗玻璃。他家后窗玻璃第一次被砸是2017年8月1日凌晨1時許,砸了4頁,當時他還不知道是誰砸的,也沒有報警。第二天趙某給他打電話說他從監(jiān)獄出來了,他才知道是趙某砸的。第二次是8月6日凌晨2時許,他報警了。第三次是9月1日凌晨1時40分許,他又報警了。這次是第四次。

      2、被告人劉某5的悔過書,稱因趙某以前多次騷擾他,到他家砸玻璃,2017年9月6日凌晨,趙某又到他家砸玻璃被他抓到,在爭斗過程中被他捅傷致死,因他的過錯給對方造成嚴重傷害,表示悔罪。

      五、鑒定意見(略)

      六、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略)

      七、視聽資料

      調(diào)取證據(jù)通知書、調(diào)取證據(jù)清單、即墨公安局龍泉派出所關(guān)于劉某5故意傷害案接收證據(jù)情況說明、提取筆錄、登記表,證明公安機關(guān)從王某1處調(diào)取監(jiān)控視頻一段。劉某5稱有9月1日凌晨趙某砸玻璃時的監(jiān)控,且之前多次受到趙某的電話威脅并有錄音。2017年9月1日劉某5向派出所提供了監(jiān)控錄像和錄音。其中包括1段視頻,3段錄音,公安機關(guān)依法接收。2018年3月2日,公安機關(guān)提取劉某2提供的其父親劉某5手機里的12段錄音證據(jù)刻錄光盤。2018年3月6日,民警將王某1遞交的劉某5家監(jiān)控錄像被砸的視頻及劉某3交給王某1的劉某5故意傷害案中劉某5與趙某廝打的視頻證據(jù)刻錄光盤。

      1、電話錄音,證實2017年8月26日、8月29日、9月3日被害人趙某給被告人劉某5打電話,以劉某5作證為由多次騷擾和威脅劉某5;

      2、監(jiān)控錄像

      (1)2017年9月1日1時37分(監(jiān)控錄像顯示時間),劉某5家的后窗玻璃第三次被砸的情況,雖然看不到砸玻璃者的面部,但身形、步履形態(tài)與本案案發(fā)當日的監(jiān)控對比,基本相同。

      (2)2017年9月6日1時18分(監(jiān)控錄像顯示時間)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1時18分03秒被害人趙某步行至被告人劉某5家屋后,持砍刀砍被告人劉某5家的后窗玻璃時,被告人劉某5用镢頭擊打被害人趙某的項背處,被害人趙某立即向南北大街處逃跑。

      (3)2017年9月6日1時24分(監(jiān)控錄像顯示時間)案發(fā)現(xiàn)場的監(jiān)控視頻,1時24分06秒被害人趙某步行至被告人劉某5家屋后,持砍刀砍被告人劉某5家的后窗玻璃時,被告人劉某5用镢頭擊打被害人趙某的項背處,被害人趙某立即向南北大街處逃跑,被告人劉某5在后追趕,24分21秒二人離開監(jiān)控范圍,24分28秒二人回到監(jiān)控范圍,被害人趙某持砍刀砍無工具的被告人劉某5,被害人趙某左手抓住被告人劉某5的胳膊,右手持刀持續(xù)砍被告人劉某5。被告人劉某5在躲閃砍刀的過程中從褲子口袋內(nèi)掏出剔骨刀朝被害人趙某的左胸部連捅兩刀,被害人趙某持續(xù)朝被告人劉某5砍,被告人劉某5又朝被害人趙某左胸部處捅了一刀,24分41秒被害人趙某逃跑。

      以上證據(jù)經(jīng)當庭查證,為合法有效證據(jù),且能互相印證,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

      本院認為,根據(jù)刑法的相關(guān)規(guī)定,公民在受到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時,有正當防衛(wèi)的權(quán)利。本案被告人劉某5因作證而遭到刑事案件罪犯暨本案被害人趙某的多次騷擾、威脅,為防止趙某繼續(xù)侵害,維護自身合法利益,在趙某持刀砸被告人劉某5家窗玻璃以及此后趙某持刀向劉某5揮舞時,劉某5為使自身的財產(chǎn)和人身權(quán)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反制行為,屬于防衛(wèi)行為。但綜合全案,被告人劉某5事先準備镢頭、剔骨刀等工具在現(xiàn)場守候,主觀上有傷害趙某的故意,案發(fā)時趙某砸劉某5家窗玻璃時遭劉某5擊打后已逃離,本可避免事態(tài)發(fā)展,但被告人隨后追趕并砸趙某乘坐車輛的車窗玻璃,致使事態(tài)擴大。此后趙某持刀朝劉某5揮舞時,在趙某的年齡、體格占明顯優(yōu)勢的情況下,劉某5僅胳膊受輕微傷,說明趙某并無致劉某5傷亡的意圖,而劉某5持剔骨刀連續(xù)捅趙某的胸部,明顯超出正當防衛(wèi)的必要限度,導致趙某死亡,系防衛(wèi)過當,被告人劉某5應當對其故意傷害的行為承擔刑事責任,但依法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納。被告人犯罪后立即報警,到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從輕、減輕處罰。本案被害人有明顯過錯,被告人案發(fā)后撥打急救電話,后交到司法機關(guān)賠償款三萬元,有悔罪表現(xiàn),可酌情從輕處罰。

      關(guān)于被告人的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因作證受到趙某滋擾的情形下,采取的自衛(wèi)措施;被告人系防衛(wèi)過當;被告人構(gòu)成自首;被告人案發(fā)后打120急救,主觀上積極避免損害后果的發(fā)生,不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被害人有重大過錯;被告人無違法犯罪記錄,自愿認罪認罰,真誠悔罪,交到司法機關(guān)賠償款三萬元。經(jīng)查,上述辯護意見基本屬實,予以采納。

      關(guān)于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提出的被告人構(gòu)成故意殺人罪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是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才采取的防衛(wèi)行為,案發(fā)后撥打了急救電話,代理人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被告人有故意殺人的主觀故意,故該代理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代理人關(guān)于被告人的行為不應認定為防衛(wèi)過當?shù)囊庖姴怀闪,不予采納;代理人關(guān)于被告人不應認定為自首的意見,經(jīng)查,被告人案發(fā)后主動報警并如實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構(gòu)成自首,該意見不成立,不予采納。

      綜上,鑒于被告人劉某5有以上法定和酌定從寬情節(jié),犯罪情節(jié)輕微,依法可免予刑事處罰。辯護人關(guān)于對被告人免予處罰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采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十條第一、二款,第三十七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之規(guī)定,經(jīng)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jié)果:

      被告人劉某5犯故意傷害罪,免予刑事處罰。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nèi),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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