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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陽男子多次打砸車窗玻璃行竊 被判刑10個月
2020-04-29 03:08樓市動態(tài)
簡介半島記者王洪志 2019年10月27日清晨,被告人張某去城陽區(qū)城陽街興陽路海蘭江民俗宮,用拉門的方法偷了約80元錢。 錢和王某汽車上的一件黑色外套。 在2019年10月30日清晨,被告人張某去城陽區(qū)流亭街白沙河高架橋,砸碎玻璃窗,偷走了河邊停放的Wang 2和Yang 2...
半島記者王洪志
2019年10月27日清晨,被告人張某去城陽區(qū)城陽街興陽路海蘭江民俗宮,用拉門的方法偷了約80元錢。 錢和王某汽車上的一件黑色外套。
在2019年10月30日清晨,被告人張某去城陽區(qū)流亭街白沙河高架橋,砸碎玻璃窗,偷走了河邊停放的Wang 2和Yang 2汽車的一些零錢,然后去了 那天晚上去城陽第一中門前的停車場,砸碎玻璃窗,偷了一些零錢的懷,林,關(guān),尹4輛車,300元,卡。
于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張某前往城陽區(qū)寶龍廣場西側(cè)的立交橋,砸碎窗戶并偷走袁某汽車內(nèi)的財產(chǎn)。 案發(fā)后,被告人張某被捕。
公訴機關(guān)認為,應以盜竊罪起訴被告張瑞龍,并建議將其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和罰款。 被告不反對公訴機關(guān)的犯罪事實,指控和量刑建議,也不反對審判程序。 城陽法院發(fā)現(xiàn),公訴方指控盜竊罪被告很明確,證據(jù)是真實充分的,已確立指控,量刑建議適當并被采納。 在公訴機關(guān)指控的第三種犯罪事實中,如果被告人是未遂罪,與未完成者相比,其刑罰可能較輕。 如果在案件到達后如實供認,并自愿認罪,則可以依法從輕處罰。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第23條,第52條,第53條,第61條,第64條以及第67條第3款,在初審中,法院判處張某, 被告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扣押的物品,由拘留所機關(guān)依法處理; 被告人應責令張某退款,并賠償一切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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