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西周時期,對未成年犯罪的處罰有明確的年齡劃分,7歲以下的幼童除了故意殺人這類重罪外,所犯的其他罪行都能得到赦免。到了戰(zhàn)國時期,減輕刑罰的年齡調整到了十五歲以下,其中罪責較高的可以減輕刑罰,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相對寬容的態(tài)度。
在西周時期,對未成年犯罪的處罰有明確的年齡劃分,7歲以下的幼童除了故意殺人這類重罪外,所犯的其他罪行都能得到赦免。到了戰(zhàn)國時期,減輕刑罰的年齡調整到了十五歲以下,其中罪責較高的可以減輕刑罰,體現(xiàn)了對未成年犯罪人相對寬容的態(tài)度。
秦代的處罰標準變?yōu)橐?ldquo;身高”來裁定,不同于之前以年齡為標準,體現(xiàn)了古代對未成年犯罪處罰標準的變化。在一些罪行中,未成人可以免于承擔責任,但對于嚴重罪責,則可能先采取監(jiān)禁,待達到成人標準后重新量罪定刑。
漢代和唐代的未成年犯罪處罰標準回歸年齡,且有更明確和詳細的劃分。未滿7歲的孩子犯任何罪行都不承擔刑罰,7歲到15歲之間的孩子則根據(jù)犯罪的嚴重程度有不同的處理,如重罪需要上報裁決,而其他罪行可以交錢減免。
宋、明、清三代在對未成年犯罪的處理上有繼承和發(fā)展,尤其是清代沿用《唐律疏議》中的相關內容,在特殊案件上根據(jù)案件本身情況做出不同的判罰。這一時期對未成年犯下的重罪,如故意殺人,會根據(jù)“六殺”體系做出不同的判罰,顯示了古代對未成年犯罪處罰的具體化和個案化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