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類型7日情形15日情形:
1、七日內申報:包括居住在不以小時、天租期的租賃房屋和員工宿舍的。
2、十五日內申報:主要指居住在除即時申報、七日內申報房屋,且居住時間超過十五日的。
二、公共租賃住房申請條件:具體條件由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根據(jù)本地區(qū)實際情況確定,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1、在本地無住房或者住房面積低于規(guī)定標準;
2、收入、財產低于規(guī)定標準;
3、申請人為外來務工人員的,在本地穩(wěn)定就業(yè)達到規(guī)定年限。
三、公共租賃住房輪候與配租:
1、《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條:對登記為輪候對象的申請人,應當在輪候期內安排公共租賃住房。
①、直轄市和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本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和公共租賃住房需求,合理確定公共租賃住房輪候期,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向社會公布。
②、輪候期一般不超過5年。
2、《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第十二條:配租方案公布后,輪候對象可以按照配租方案,到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進行意向登記。
3、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對意向登記的輪候對象進行復審。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并說明理由。
擴展資料
公共租賃住房管注意事項: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退回公共租賃住房
1、轉借、轉租或者擅自調換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的。
2、改變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用途的。
3、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公共租賃住房,拒不恢復原狀的。
4、在公共租賃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的。
5、無正當理由連續(xù)6個月以上閑置公共租賃住房的。
6、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賃住房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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