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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說唐朝很少有強奸案,是真的嗎,你怎么看?

      2020-08-13 04:32閱讀(65)

      有人說唐朝很少有強奸案,是真的嗎,你怎么看?是因為開放包容嗎?:萬惡淫為首,百行孝當先。這句出自明朝《古今賢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縱觀古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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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萬惡淫為首,百行孝當先。

      這句出自明朝《古今賢文》的名言,相信各位并不陌生,然而縱觀古今,其實不止唐朝,歷朝歷代雖有各類犯罪與律例見諸史冊,但與“淫”相關(guān)的犯罪案件卻鮮有記載,最近我恰巧看到一則典故,由此引發(fā)許多思考,費盡心思查了許多資料后,將所想感悟說與諸君聽,盡可能探知古人的真實面貌,還歷史以真相。

      “強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大概有如下三點:

      首先,吏民相奸,常以“和奸”論。

      法律史學家程樹德著有一本《九朝律考》,其中記載了一則“奸部民妻”的案例,條引于宋代全科文獻《太平御覽》,該案例大致經(jīng)過為:

      謝夷吾身為漢朝的荊州刺史,率部來到南陽縣,正巧遇到孝章皇帝也在南陽狩獵,縣官趁機稟報,稱有亭長奸淫民女,為了不影響亭長與民女的聲譽,便將此事論為“和奸”,即“通奸”。

      (注:亭長即是古代掌管地方治安的官吏,相當于現(xiàn)今的派出所所長。)

      謝夷吾聽完匯報以后,當即斥責縣官:“亭長”是皇帝下詔選出,身著“朱幘”的官吏,自己本應守法盡責,如今卻領(lǐng)頭犯案,且讓三老、孝悌等鄉(xiāng)官按律嚴加治罪。

      最后便把亭長由“和奸”改為強奸罪,按照法律將其嚴懲。

      (注:三老,為古代掌管教化的鄉(xiāng)官,一般具備“ 正直、剛克、柔克“三種德行,且是鄉(xiāng)中長者,德高望重。孝弟,性質(zhì)與三老相同,皆是主掌教化的鄉(xiāng)官。)

      (謝夷吾·字堯卿)

      由此來看,如果不是謝夷吾的深明大義,秉公執(zhí)法,再加上正好皇帝巡狩到此,恐怕這利用職權(quán)強奸民妻的亭長便會逃過律法的制裁,而那位被強奸的民女,也不會得到法律的保護。

      這也體現(xiàn)出為何古代強奸犯少的原因之一,即在漢代,很多發(fā)生于民間的強奸罪,或許會以“和奸”,即“通奸”論處,而并不會上升到強奸的程度,其嚴重性自然與強奸罪無法相提并論。

      《太平御覽·良刺史下》:謝夷吾,字堯卿,山陰人。為荊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魯陽,有詔敕夷吾入傳錄見囚,有亭長奸部民者,縣言和奸,上意以為吏劫民何得言和。須臾,夷吾呵之曰:“亭長朱幘之吏,職在禁奸,今為惡之端,何得言和?”切讓長吏治亭長罪。其所決正一縣三百馀事,與上合。帝嘆曰:“使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憂天下矣!

      同時漢代的律法屬于初設(shè)階段,雖然較之秦律有了明顯進步,但仍有所局限,同時對于女性的權(quán)利保護并不重視,如《漢書?張湯傳》中,便記載一則“郎官奸淫官婢”的案例:

      官婢之兄向身為光祿勛的張安世舉報,稱自己的妹妹在郎官家中做婢女,卻慘被郎官強奸,然而張安世非但未予伸張,反而怒斥官婢之兄誣陷郎官清白!遂將此案件隱瞞下來,不予處理。

      (注:光祿勛,相當于掌管皇宮警衛(wèi)的官員,負責宮禁與各類警務(wù),主要保護皇帝與后宮安全,當時擔任光祿勛的張安世,也統(tǒng)領(lǐng)郎官。官婢,則為因罪被罰到官員府中做奴婢的女子,身份極其卑微。)

      《漢書?張湯傳》: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誣污衣冠!备媸疬m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

      通過此事,更可證明,起碼在漢代,如官婢等身份低微的女子,一旦遭遇強奸,則無處得以伸張,如果告發(fā)強奸者,反而會遭到詆毀,稱女方誣陷男方。

      由此可見,婦女人身權(quán)益,雖然在律法中予以規(guī)定,但結(jié)合實際的現(xiàn)實情況來說,卻往往得不到保護,甚至是會被忽視,乃至于可能反成罪人,根本得不到切實有效的合法保護。

      一旦遭遇強奸,便不會為人所知。

      這屬于封建社會的陋規(guī),對于女性人權(quán)的不重視,以及律法的不完善,成為強奸犯不受法律嚴懲的原因之一。

      其次,同樣也是因為古代律法,但卻是因為法律的進步。

      隨著時代進步與社會變革,古人對于律法也在不斷完善及修訂。

      到了唐朝,已對強奸罪有明確規(guī)定,且對“和奸”,也有嚴厲懲戒:

      《唐律疏議》:“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

      從上文可看出,凡是通奸者,男女各判徒刑一年半,而如果是女方有丈夫,則徒兩年。

      最后一句:“強者各加一等”,即如果是強奸,則在此律之上,罪加一等。

      結(jié)合唐朝徒刑共分為五等,從一年半到三年,可知“罪加一等”,即為,徒刑加半年,因此如果是強奸犯,則在“和奸罪”的基礎(chǔ)上,加半年刑期。

      打比方,如果有人犯下強奸罪,則在和奸罪的一年半徒刑上,再加半年,為兩年徒刑。

      當然具體判罰標準,還會視情況而定,最重者將會處以絞刑或斬刑,足以可見在保護女性權(quán)益方面,開明的大唐的確比之漢代進步許多。

      再到宋朝,文化極其興盛的朝代,對于強奸施暴者,更是刑罰分明:

      《宋刑統(tǒng)雜律》:“應有夫婦人被強奸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

      此律的意思,相信不難理解,如果有夫之婦被強奸,強奸者按律當斬,而受害女子則無罪。

      同時宋律還規(guī)定:若強奸者在女子反抗過程中被反殺,則女子同樣無罪。

      乃至于宋代還首創(chuàng)了“強奸幼女罪”,宋寧宗趙擴時的法令匯編,名為《慶元條法事類》,其中明文規(guī)定:

      諸強奸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此處“諸強奸者,女十歲以下”,同樣以強奸罪論處,流放三千里,發(fā)配邊關(guān)荒蕪之地。

      如果是強奸未遂者,則發(fā)配五百里。

      而如果是實施強奸者,在過程中切實傷害到女性,則不問其他,直接絞刑伺候。

      由此可見,在宋朝對于強奸的重視程度,隨著社會文明的開化,也從正面體現(xiàn)出對于女性人身權(quán)利的逐漸重視,以及對于強奸犯的懲罰力度,均在不斷加強。

      而到了明朝,強奸罪成為罪不容殊的大罪,有明律為證:

      《大明律·犯奸》:強奸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由此可以看出,在明朝時,強奸罪已經(jīng)上升到死罪的程度,如有強奸,則處以絞刑。并且還對強奸未遂者,也做出了具體判罰標準,即“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更將強奸幼女者,直接以強奸罪論處,皆為“絞刑”。

      雖然看似與宋律無異,但實際上宋律中對于施暴過程是否造成傷害,來判斷是否該處以絞刑,而明朝是但凡強奸,無論造成傷害與否,直接判處絞刑,尤其是在明朝的理學全面發(fā)展過后,強奸罪更是罪不可恕,為世人所唾棄。

      由此來說,嚴苛的刑罰為明朝女性的人身權(quán)利提供了一定保障,而理學的發(fā)揚又從道德層面對施暴者加以譴責,因此隨著時代的進步與法律的不斷完善,使得明朝時期的強奸犯罪大幅減少,比之早先的唐代,甚至是漢代,皆有了大幅改善。

      到了清朝,則與明朝法律基本保持一致,刑罰甚至更為具體: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奸者,絞(監(jiān)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凡問強奸,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奸之,行奸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奸,見者因而用強奸之,已系犯奸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奸律。)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同強論。

      因此,我個人認為,除了前文所說“女性人身權(quán)利,因法律不完善得不到保護”的原因外,強奸犯少的第二個原因則是:

      因為時代的不斷發(fā)展,與法律的不斷完善,歷朝歷代對于強奸罪的懲罰程度不斷加強,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阻扼了強奸行為的發(fā)生,并且為古代女性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保護。

      尤其以明清兩代,對于強奸罪的懲治之嚴,綜上可見一斑。


      第三個原因,也是比較無奈,且令人心寒:

      在某些時候,古人對于女性聲譽的保護,大于對女性在律法中所擁有的人身權(quán)利的重視。

      我相信這段話并不難理解,很多情況下,即使是現(xiàn)代如果發(fā)生了強奸案,人們首先考慮的并非使犯罪分子得以嚴懲,反而是首先考慮受害女性的聲譽問題,而選擇隱瞞不報,在古代也是如此。

      自古到今,女性對于貞操的看重,可謂比之生命還要重要,援引北宋理學文獻《二程遺書》所說:

      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曰:“只是后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jié)事極大!”

      這段話后人予以總結(jié),正是”餓死事小,失節(jié)事大“,由此可見古人對于失節(jié)的重視程度,至少在觀念上高于生命。

      (本人聲明,絕無詆毀現(xiàn)代女性不重視名節(jié)之意,此處只論古代,望各位頭條讀者不要誤會,謝謝。)

      因此有時古代女性為了名節(jié),會選擇默不作聲,即將自己的慘痛遭遇隱瞞下來,而使犯罪者逍遙法外。

      此原因也讓我想起了清朝時的一則案例,在道光十九年,發(fā)生于山西太原的一起“大盜奸殺案”,該案中的犯罪者不僅強奸了同村婦女,甚至在事后將其殘忍殺害,并將腳趾剁下,此案不僅惹得當?shù)匕傩彰駪嶋y平,更上達皇帝,遂命令太原府嚴辦此事,雖然罪犯最終被斬首示眾,然而為了受害婦女的名譽,其家屬卻拒不承認婦女被強奸,只承認罪犯大盜有偷盜行為,為的就是防止被強奸的事實傳播出去,有損女方名譽,此后家屬更難以見人。

      《道咸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虞守住介兩月,于奸殺案情毫無聞見,滿欲回省。及方伯將案詳結(jié),仍不過尋常盜案耳。中丞另片奏稱:“前據(jù)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guān)兩家顏面,一經(jīng)公認,則鄉(xiāng)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而事涉曖昧,難以刑求。今盜首已問斬梟,群盜概不免死,即使輪奸屬實,罪名無可復加,應即照該府原詳完結(jié),以省拖累”等情。

      前據(jù)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guān)兩家顏面,一經(jīng)公認,則鄉(xiāng)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

      這段話,想必也不用我翻譯了,諸位讀者朋友應該都能看懂。

      雖然這只是個例,但仍能看出古人對于名節(jié)的重視,在一定程度上大過受到傷害后理應獲得的法律伸張。

      因此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甚至我直言說明,大多數(shù)情況下,會出于考慮女方的名譽,而隱瞞實情,上述情況還是因為比較特殊,即強奸者本身便是江洋大盜,犯案累累,按清朝律例,理應問斬,所以最后受害者家屬只承認遭到盜竊。

      那如果不是江洋大盜,而是同村鄰居呢?

      結(jié)果可想而知。

      我并非否認受害者家屬會大膽揭發(fā),但客觀事實上,我們無法否認為了受害者名譽,而隱瞞案件事實的可能性,近代還有許多鄉(xiāng)村,會發(fā)生類似的魔幻事件,即受害者遭遇強奸以后,兩家大人為了雙方名譽著想,甚至還會強行將男女撮合在一起,施以婚娶之名,而以此避免外人風語。

      所以我個人認為,受害者為了名譽考慮,瞞而不報,也是“強奸犯”在古代不多的原因之一,因為事實都被隱瞞了,無人可知究竟有多少女性受到侵害,自然也無人可知有多少強奸犯逍遙法外,不得嚴懲。

      但無論如何,“強奸”作為侵害人身權(quán)利的犯罪行為,不管是古還是今,皆為世人所不齒,勢必因其殘忍傷害女性的暴行,而受到全人類的唾棄與譴責!

      本來還想再加一個原因,即古代男子對于自身品德的重視,如果起了色心,甚至出現(xiàn)過自扇耳光,試圖清醒的事例,但我仔細思考了一番,認為這種情況少之又少,便不再加為原因之一。

      綜上所述,還是那句老話,隨著時代社會與人類文明的不斷進步,法律也在不斷完善,并切實保障到每一個人的人身權(quán)利不受侵害,雖然不得不承認,法律也有不完美,但無論如何,至少從原則性上來說,經(jīng)過現(xiàn)代化建設(shè)以后,我國現(xiàn)今的法律,為了能使每一位公民的合法利益得到切實保障,結(jié)合日新月異的現(xiàn)實發(fā)展,也在不斷修訂并加以完善。

      因此,遵紀守法,共創(chuàng)和諧社會,是我們每個人都必須遵守的首要原則。

      逾越法律,實施犯罪,勢必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尊重他人,和諧共處,才能迎接更加美好的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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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guān)注作者:錢品聚,了解更多歷史與文化趣聞,帶你發(fā)現(xiàn)更大的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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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考文獻:

      ·《九朝律考》程樹德·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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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御覽·良刺史下》:謝夷吾,字堯卿,山陰人。為荊州刺史,遇孝章皇帝巡狩,幸魯陽,有詔敕夷吾入傳錄見囚,有亭長奸部民者,縣言和奸,上意以為吏劫民何得言和。須臾,夷吾呵之曰:“亭長朱幘之吏,職在禁奸,今為惡之端,何得言和?”切讓長吏治亭長罪。其所決正一縣三百馀事,與上合。帝嘆曰:“使諸州刺史悉如此者,朕不憂天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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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書?張湯傳》:郎淫官婢,婢兄自言,安世曰:“奴以恚怒,誣污衣冠。”告署適奴。其隱人過失,皆此類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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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疏議》:凡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兩年。強者各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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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宋刑統(tǒng)雜律》:應有夫婦人被強奸者,男子決殺,女人不坐罪。

      ·《慶元條法事類》:諸強奸者,女十歲以下雖和也同,流三千里,配遠惡州。未成,配五百里。折傷者,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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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明律·犯奸》:強奸者、絞。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奸亐幼女十二歲以下者、雖和、同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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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律例卷三十三·刑律·犯奸》:凡和奸,杖八十,有夫者,杖九十,刁奸者(無夫、有夫)杖一百。強奸者,絞(監(jiān)候)。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凡問強奸,須有強暴之狀、婦人不能掙脫之情,亦須有人知聞及損傷膚體、毀裂衣服之屬,方坐絞罪。若以強合以和成,猶非強也。如一人強捉,一人奸之,行奸人問絞,強捉問未成流罪。又如見婦人與人通奸,見者因而用強奸之,已系犯奸之婦,難以強論,依刁奸律。)

      奸幼女十二歲以下者,同強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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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程遺書》又問:”或有孤孀貧窮無托者,可再嫁否?“

      曰:“只是后世怕寒餓死,故有是說。然餓死事極小,失節(jié)事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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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咸宦海見聞錄·道光十九年》:

      虞守住介兩月,于奸殺案情毫無聞見,滿欲回省。及方伯將案詳結(jié),仍不過尋常盜案耳。

      中丞另片奏稱:“前據(jù)朔平府張某查詳,風聞貢生某家有奸盜案,傳問事主堅不承認。以事關(guān)兩家顏面,一經(jīng)公認,則鄉(xiāng)里難以對人,是以只認盜竊;而事涉曖昧,難以刑求。今盜首已問斬梟,群盜概不免死,即使輪奸屬實,罪名無可復加,應即照該府原詳完結(jié),以省拖累”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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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朝,是中國古代最強盛的時期,也是最開放的封建社會,有人說唐朝很少有強奸案,這是真的嗎?

      歷史的年輪已轉(zhuǎn)過太多圈,身在現(xiàn)代社會的我們,無從考證其數(shù)量多少,但是有一點可以確定,那就是古代的強奸案肯定少于現(xiàn)代,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 從受害女性角度看。

      我國幾千年的封建文化中,男尊女卑思想一直占據(jù)著社會主流,即使在相對開放的唐朝,女性社會地位也是低下,社會對女性“貞操”的要求卻極高。

      在遇到被人強奸這種事后,別說打官司,就算只是曝光出來,也會使家族蒙羞,為此,受害女性幾乎都會選擇隱忍。

      二、 從古代社會的特殊狀態(tài)看。

      首先,古代是男權(quán)社會,雖是一夫一妻(正),但社會也是允許男性納妾的,一男多女的搭配,為強奸案少發(fā),奠定了基礎(chǔ)。

      再者,古代的“宅女”很多,古代女性遵守“三從四德”,尤其是在出閣前,就算是尋常百姓家的女子,也很少出門拋頭露面,試想一下,古代男性走在大街上,一眼望去全部都是大老爺們,也就減少了犯罪的機會。

      最后,從強奸的犯罪動機來看,古代的青樓是合法營生,也是權(quán)貴們常去的風月場所,如果男人們有生理需求,大可以去青樓解決,而不用冒著犯罪的風險去強奸。

      三、從刑罰制度角度看。

      自古以來,我國社會就對強奸者的處罰很嚴厲,在唐朝時期亦是如此。

      唐朝對強奸的處罰不是一視同仁的,其中,庶人犯強奸罪的,一般量刑標準是三年徒刑,但若是通奸之類的則要罪加一等,如果強奸未遂的話,則仗一百,流放三千里。

      若是強奸五服以內(nèi)的,則要判絞刑。而唐代官員若犯強奸罪,則處以絞刑。

      先來看絞刑,就是將繩子套在罪犯的脖子上,兩邊各有一個儈子手,然后反方向轉(zhuǎn)動,使繩子越勒越緊,最后將罪犯勒死。

      只是想想那種窒息而亡的死法,就讓人渾身顫抖;如果未遂的話,要用大板子往屁股上打一百多下,然后拖著重度殘疾的身體被流放,真是活受罪。

      再看看現(xiàn)在社會,如今人類文明高度發(fā)展的現(xiàn)在,對罪犯更是講人權(quán),我國刑法規(guī)定,犯強奸罪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jié)特別惡劣的最高刑可以處死刑,要知道就算是死刑也是注射執(zhí)行,“死”起來要比古人舒服多了。

      與現(xiàn)代刑罰比起來,古人犯強奸罪的代價要比現(xiàn)在“疼”上一百倍。

      通過以上分析,有書君認為,唐朝的強奸案并不多。

      有書君語:對此問題你有什么不同的見解呢?歡迎在下方留言評論,別忘給有書君點個贊哦~關(guān)注有書君,私信回復句子,有書君送你一句特別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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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國古代,像今天那些時而發(fā)生的罪行,盜竊、搶劫等早就是普遍發(fā)生的了,而且還遠遠超過現(xiàn)在,畢竟我國封建社會大多數(shù)老百姓的生活水平底下,法律健全度也不及今天。

      那么強奸案呢?古代的強奸案發(fā)生的非常多,不過能夠立案的并不多,說白了在我國古代,就像是今天的印度,強奸案發(fā)生頻率很高,女性的地位很低,還受到各種各樣的限制。

      但是,在我國眾多王朝之中,的確有強奸案發(fā)生比較少的朝代,那就是唐朝,可以說作為我國最強盛的王朝之一,唐朝是我國歷史上最開放的王朝,但就是這樣一個開放的王朝為何卻相對來說比較少強奸案呢?

      是因為法律體系相當完善嗎?我們先來看看唐代法律。在唐代史書中有強奸法的記載,所謂的“唐朝強奸”,需要婦女自始至終都要反抗,或者男子被女生打暈,男子失去了反抗能力,在這種前提下,女子前去官府報官,官府才會將男子按照強奸罪來處理,不然的話就構(gòu)成兩個人通奸了。

      從這條法律內(nèi)容來看,似乎讓人覺得很別扭,一個弱女子無論什么時代反抗成功的情況都非常少。我們可以簡單想一想,當一個男子拿刀威脅一下女子的時候,她們很容易就會妥協(xié),畢竟性命重要,一旦男子和女子發(fā)生了性關(guān)系,不管是不是被男子強迫,用唐朝的法律來說已經(jīng)不算強奸了,構(gòu)成了通奸,就無法再報官了。

      那既然唐朝的法律無法避免強奸案的發(fā)生,那么唐朝強奸案少的真實的原因是什么呢?

      首先,唐朝男人普遍喜歡胖一點的女人,這是當時的審美觀造成的,來自草原上的習俗。追溯一下李唐皇室的血統(tǒng),有些源自鮮卑族,就連李世民自己都有四分之三的鮮卑族血統(tǒng),而鮮卑族男人就普遍喜歡熟婦。唐朝建立之后,皇室的這種嗜好也在民間產(chǎn)生了深遠的影響。

      當時更多男人是對寡婦和丈夫遠離家鄉(xiāng)的少婦感興趣,對于那些沒嫁人的黃花大閨女們反倒沒有什么興趣。

      本來女人們也存在生理上的需求,上面說的這兩類女生,長時間身邊缺少男人,她們也會覺得非常寂寞,每當這些圖謀不軌的男人來到她們身邊的時候,往往是她們自愿和男生發(fā)生關(guān)系的,所以,唐朝“通奸”的發(fā)生率遠遠超過了強奸。


      其次就是唐朝的制度了,唐朝真的是我國歷史上福利非常多的朝代之一,大唐王朝的強大,說白了就是打出來的,常年的征戰(zhàn),大量男人前往邊疆或者戰(zhàn)死沙場,所以,唐朝的年輕男子閑在家里的并不多。

      當這些士兵們打仗歸來之后,政府要做到獎勵他們這些人,而獎勵的方法是什么呢?就是給他們發(fā)“老婆”。

      李世民要求,全國各地的所有官員或者富豪、商人們,要把自己府上的那些成年侍女們交出來,由官府統(tǒng)一給這些服過兵役的男人分配老婆。

      當年為了推廣這一政策,李世民帶了個頭,最先把自己的兩千宮女交了出來。所以,唐朝的光棍不多,有了自己的家事,很多男人也不至于去犯法了。

      4

      我是薩沙,我來回答。


      期間和平時期的古代,強奸案本來就很少。

      為什么?

      因為強奸案都是重判,強奸犯基本都是死刑。而且古代婦女一旦被強奸,事后大多都會自殺。既然橫豎是死,婦女通常激烈反抗。

      其實如果婦女拼死抵抗,強奸犯并不容易得手,甚至可能自己受傷甚至死亡。

      犯罪成本比較高。

      另外,古代的倫理道德,即便盜亦有道。中國的盜賊土匪,可以盜竊搶劫,甚至殺人放火,但一般不會隨便奸淫婦女。奸淫婦女被認為是欺凌弱小,有違倫常,是下三濫的流氓才會做的事情。所謂古代土匪頭子,多會正兒八經(jīng)娶壓寨夫人,而不會隨便做這種事。


      更重要的是,古代的中國歷朝歷代,大部分像唐朝一樣是宵禁的,夜晚城鎮(zhèn)是無人上街。

      而農(nóng)民一般天不黑就會睡覺,婦女更是不可能上街。

      強奸案這種東西,極少又在青天白日下發(fā)生的,大部分都是在夜晚的野外。

      所以古代夜晚野外基本沒有女人出現(xiàn),所以這類案件不多。

      唐朝強奸案較少,除了唐朝搞宵禁以外,原因主要是兩點:



      第一,唐朝剛剛經(jīng)過五胡亂華的混亂時期,北方受到胡人長達300年的影響,所以有一定的胡風。

      眾所周知,胡人大多沒有什么貞潔觀念,女人只要今天屬于我就行,不管她之前屬于誰。

      比如五胡亂華時期后趙的皇帝石虎,大量搶奪民女進入后宮。有意思的是,之前或者之后皇帝都要求宮女必須是處女,羯族人出生的石虎卻不在乎這方面,大量搶奪有夫之婦。

      這導致很多已婚婦女不堪拋棄孩子和丈夫受辱,直接自殺而死,搞得家破人亡。

      所以,唐代的性觀念較開放,風月場所也比較多。

      既然可以花幾個錢就找到女人,何必犯死罪去強奸呢。



      第二,當時還沒有嚴格的禮教。

      中國真正嚴格的禮教,主要是宋明形成的。

      所以唐代禮教并不太夸張,男人很多通奸被當做風流韻事,不被追究。

      雖然名義上,通奸是犯罪,通奸的男女雙方各判刑一年半,但實際上很少執(zhí)行。

      那么,說通俗點,男人可以通過誘奸得手,又何必強奸呢?

      其實,看看唐朝婦女裝束就知道。

      雖然普通婦女不會穿電視上的那種低胸服飾,但確實是有人穿的:初唐歐陽詢《南鄉(xiāng)子》中就有“胸前如雪臉如花”的句子。 還有其他文人“長留白雪占胸前”,“粉胸半掩疑晴雪”等詩句。


      如果后面宋明的婦女敢這么穿,恐怕直接游街浸豬籠了。

      5

      從古到今,強奸案從來就沒有少過,但真正爆出來的強奸案并不多,而被律法定性為強奸案并受到嚴懲的就更少了。說到底,女性還是弱勢群體,即便是現(xiàn)在社會,很多強奸案也只是在陰暗的角落里發(fā)生,很多女性選擇沉默,獨自承受巨大的痛苦,因為各種各樣的原因沒有對外說人,更不會選擇報警,F(xiàn)代社會女性的權(quán)益逐步得到保證還能出現(xiàn)這樣的情況,那在古代,女性社會地位低下的情況下,強奸案被爆出來的就更少了。

      實際上,在先秦時期,性觀念比較開放,那時候的私通、通奸事件特別多,真正受到懲罰的很少,而到了秦漢時期,奸罪逐漸被納入律法中,不過這一時期更多的是對和奸罪的處罰,強奸罪反而很少會有出現(xiàn),強奸罪的處罰也由重到輕,起先是“腐以為宮隸臣(受宮刑)”,后來變成了“髡以為城旦(剃發(fā)去參加繁重的勞役)”。但是這基本就是擺設(shè),因為很少有強奸案真的被定性為強奸罪,更多的到最后就成了和奸罪。

      和奸罪和強奸罪最大的不同就是,和奸是在女性同意下進行的,而強奸則是強迫女性進行的,這兩者區(qū)別就大了,在女性地位很低的古代,女性權(quán)益是可以被忽視的,而夫權(quán)則是需要保證的,所以和奸也好,強奸也好,大多針對的是人妻。

      很多強奸案一旦案發(fā),最后往往就被定性為和奸,而和奸雖然也有律法明文規(guī)定,但真正執(zhí)行的卻并不多,或者說處罰的力度遠沒有律法規(guī)定的那樣,倒是亂倫性質(zhì)的奸罪或者以下犯上的奸罪會被處以重刑,一般都是被處死。

      即便是和奸罪,隨著歷史向前發(fā)展,處罰的力度也在減小,到了唐朝時期,強奸罪在律法中被正式提及。《唐律疏議》對奸罪的處罰還是比較詳細的,最輕的杖打九十,往上還有一年半到三年的判刑,再就是流放,最重的是絞刑,強奸罪的處罰都比和奸罪的處罰要嚴,但總體來說,強奸罪的處罰實際上并不重。

      而且律法是律法,實際又是實際,實際操作過程中還有各種各樣的問題,這些都讓強奸案變得很少。而在唐朝時期,和其他任何朝代一樣,強奸案很多,但爆出來的很少,被處罰的更少,而人們之所以關(guān)注唐朝的強奸案少,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唐朝的性開放程度比后來的幾個朝代都要高,后來的朝代被禮教束縛的程度是很高的,與唐朝的開放程度完全不在一個等級上。

      認真說起來,唐朝上流社會的開放程度是很高的,私通的例子不少,但是都沒有受到律法的處罰,我們熟知的李治和武則天最開始也算是私通,高陽公主和辯機和尚也是私通,還有太平公主、上官婉兒、韋后、安樂公主等等,還有武則天的母親楊氏和外孫賀蘭敏之等,這都是私通的例子,嚴格來說都是和奸,理應受到處罰,但無一例外的,他們都毫發(fā)無傷,并沒有被處罰。

      那么強奸案是不是受到處罰了呢?實際上也未必,太平公主很少的時候帶著宮女去外祖父楊氏家玩,賀蘭敏之就強奸了太平公主的宮女,但因為楊氏的庇護,賀蘭敏之并沒有受到應有的處罰。

      當然也有強奸案被處罰的例子,宋朝鄭克的《折獄龜鑒·議罪》中記載了唐朝的一個強奸罪案例,唐德宗時期的宰相竇參在做奉先縣尉的時候接到一個案子,北衙禁軍中的曹芬兄弟倆在喝醉了的情況下后強奸了自己的妹妹。正在他們實施強奸的時候,他們的父親聞訊趕來阻止,但兄弟倆并沒有停下來,這個父親實在承受不了這種打擊,投井自盡。

      竇參接到案子后,直接判處兄弟倆死刑,并且是立即執(zhí)行的那種。實際上我們看這個案件,倘若這兄弟倆強奸的不是他們的妹妹,而是毫不相干的一名女性,那么這個案子多半不會成為一個案子,也就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算了。

      但是這個案子同時又是亂倫案,而且他們的父親還因此自殺,這樣的案件瞬間就變得不一樣了,是必須嚴懲的一種案件。這保護的并不是女性的權(quán)益,而是當時的社會秩序以及禮法。在這樣的情況下,又有多少強奸罪會真的被定刑呢?

      而且就算是女性被男性強奸了,一旦曝光,受到羞辱的也只能是女性,男性不僅得不到應有的懲罰,女性還要受到譴責和羞辱,很可能后半輩子就完了。

      6

      在當下,流傳著這樣的一種說法:唐朝很少有強奸案。那么,這種說法是否真實?個人感覺,這需要從多個角度來看待。

      法理方面

      當代全世界的法律體系,以英美法系和歐陸法系為主。古代遠東奉行中華法系。隨著辛亥革命的爆發(fā),中華法系也隨之壽終正寢。不過,在任何時代,法律的制訂和落實,都是十分嚴謹?shù)墓ぷ,古代中華也不例外。

      當代中國法律認為,強奸的構(gòu)成要件,需要有“違背婦女意志”這一點,否則,則不屬于強奸。在我國古代,對于強奸的認定也不例外。古代司法認為強奸的成立,也需要具備“違背婦女意志”,否則就是通奸、和奸。

      在上個世紀90年代的中國,很多女子在遭到強奸后并不敢于報警,原因無他,因為在當時,被強奸的女子非但得不到輿論同情,反而會引來嘲諷,比如會有人認為:為什么強奸犯不強奸別人偏強奸你?蒼蠅不叮無縫蛋。受害女生所遭到的迫害,可能要比強奸犯還嚴重。

      因此,雖然唐朝有開放之稱,但作為一個封建王朝,再怎么開放,其開放程度,也不能和上個世紀90年代的社會相比。并且,封建法權(quán)和封建夫權(quán)對婦女壓迫很重,因此,唐代女子在遭遇強奸之后,大多不敢聲張。因此,導致唐朝強奸案較少。

      社會結(jié)構(gòu)方面

      事實上,唐朝的社會結(jié)構(gòu)以及管理制度,也在客觀上遏制了強奸案在唐朝的發(fā)生。

      唐朝奉行宵禁,平頭百姓想在晚上搞活動,是十分危險的事情。在沒有近現(xiàn)代意義的夜市環(huán)境下,大多數(shù)百姓在晚上只能在家里,從而讓強奸案件變得較少。

      此外,在我國古代,富者田連阡陌,有錢人三妻四妾,私生活方面只覺得時間不夠用,沒精力去做那些蠅營狗茍之事,并且自古以來,婚姻不過是交易,女子對于富貴者也是投懷送抱,這些因素,也有效降低了唐代的強奸事件發(fā)生。

      案例

      不過,即便這樣,唐朝著名的強奸事件依舊存在,并且,案件的主角,還是唐帝國的上層人士。

      唐高宗的情婦武順,有個兒子名喚賀蘭敏之。倫理上,賀蘭敏之是武則天的外甥。

      武則天的長子,是太子李弘。李弘本來打算娶大臣楊思儉的女兒為太子妃。不料賀蘭敏之居然糟蹋了這個女子,最終李弘只能另娶他人。

      此外,賀蘭敏之還利用身份的特殊性,多次糟蹋太平公主身邊的宮女,有說法認為,太平公主也曾被此人糟蹋——從敢于強奸公主這一點來說,賀蘭敏之算是中國歷史上,膽子最大的強奸犯之一。而這個強奸犯,偏偏是出現(xiàn)在很少有強奸案的唐代,讓人感到五味雜陳。

      7

      強奸從來不少,只是缺少曝光!

      首先,我并不敢肯定唐朝時強奸案就比較少。也不知道題主想要問的參考的對象是哪個朝代或者哪個歷史時期?但就古代歷史上為何很少見到有關(guān)強奸案的歷史記載,珞珈山的貓勇敢的給大家做一下推測:

      女性為了貞潔名聲使得曝光率低

      強奸案自古以來便伴隨著人類的社會發(fā)展一直存在著。而社會上實際發(fā)生了強奸案與曝光出來的強奸案遠遠不是一個數(shù)量級,無論是中國古代歷史上還是現(xiàn)代。之所以產(chǎn)生這種現(xiàn)象的原因,便是女性在幾千年歷史進程中,所被賦予的貞潔意識。

      正是傳統(tǒng)文化中對女性的貞潔做出了很高的要求,這一要求與社會規(guī)則相結(jié)合之后,便形成了社會上對于被強奸女性的歧視。然而被強奸的女性是無辜的、是受害者、是值得同情的對象,他不該受到任何的指責,不該受到任何的有色眼鏡看待,更不該受到任何人的流言蜚語中傷。

      然而這一切都已被男權(quán)社會所忽略,人們只會去在意女性的貞潔名聲,而不在意女性在事件中所受到的傷害。因此即使放在唐朝時期,很多女性在遭遇了強暴之后,大多都會選擇忍氣吞聲,不敢向家人和親人公開這一事實真相。更不要說將事情捅到官府,鬧得婦孺皆知,滿城風雨。因此古代的女性,并不是缺少強奸案,而是缺少曝光!


      娼妓的興盛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強奸率

      縱觀整個中國歷史進程,尤其是唐朝和宋朝時期,中國的娼妓教坊文化達到了頂峰,無論是朝中的皇親國戚、朝廷大臣還是地主商賈、士子文人,亦或是布衣百姓。只要有錢都可以前往娼妓教坊等場所,春宵一刻。

      文人雅士更是將詩詞書畫引入到了歌妓場所,美女相陪,歌舞升平,吟詩作對,下棋聊天,好不快活。完全沒必要冒著危險和牢獄之災去做強奸他人的事情。因此,我們熟悉的很多唐宋詩人文學大家的許多作品都是誕生于青樓煙柳之地,很多名人更是跟青樓女子有許多佳話,流傳于世。

      唐朝特色:女性權(quán)利空前高漲,誰強奸誰還不一定吶!

      唐朝時期,是我國歷史上女性權(quán)力最為高漲的一段歷史時期,因此才誕生了中國歷史上唯一的一位女皇帝武則天,這時期的女性不僅可以外出做官經(jīng)商,研習書畫,甚至可以在社會關(guān)系中起到主動的作用,尤其是那些掌握了社會資源和地位的女性在兩性關(guān)系中常常扮演著主動的角色。

      唐朝的公主在嫁給駙馬之后,很多都會在挑選一批面容姣好的男子當自己的面首,供自己淫樂享用。一代女皇武則天更是在自己的后宮之中養(yǎng)了許多面首。前期的薛懷義,后期又有張易之張昌宗兄弟二人。

      甚至有的時候女性為了得到喜歡的男子動用各種手段。相貌好看的男人反而成為了當時的受害者!你說氣不氣人?

      8

      唐代很少有強奸犯,這是與時代文化有關(guān)。

      唐代性文化比較開放,女性在婚姻制度方面比較自由,上至皇族下至黎明百姓,對于性看得比較開放,不像我們現(xiàn)在,談性色變。


      性代表涉?zhèn)惱恚绻粋國家倫理淡薄的話,那么意味著發(fā)生紅杏出清,亂倫的事情嗎,比較常見,那么強奸犯就會少很多。

      唐朝恰恰屬于這樣的國家。李淵乃是屬于少數(shù)民族,對于性、倫理沒有那么強烈意識感。所以,整個唐朝上下,自由之風非常盛行。


      李世民的女兒嫁給了房玄齡的二兒子,但是公主不甘于寂寞,每天想著尋花問柳。一日在寺廟中看到一個小和尚眉清目秀,一下子喜歡上他,于是不顧及自己是皇家身份直接拉入車中,云雨一番。


      事后,小偷偷了廟里的東西,被官差抓到,搜查屋子的時候發(fā)現(xiàn),居然有皇家之物,經(jīng)過審訊,從寺廟偷來,于是就把這個和尚抓到。這個和尚禁不住再三逼問,只好說出了實情,乃是高陽公主的物件。李世民知道之后,直接判和尚腰斬,發(fā)誓再也不見高陽公主,盡管如此,依然未能抵擋高陽公主尋花問柳。

      我們熟知的太平公主,也是一位愛尋花問柳的女人。自從武則天當上皇帝之后,兩人還分享過面首,即專門服侍女人的男人,兩人還相互交流經(jīng)驗。

      ▲武則天


      憑借自身做到宰相的上官婉兒,也是一位喜歡男人的女官,故意對武則天投其所好。武則天60歲的時候,還養(yǎng)著數(shù)十個面首,那時候,女人都這么強大,怎么會有強奸犯呢


      武則天母親和自己的外孫發(fā)生亂倫,當時武則天的母親都80了,但是看到自己的外孫風流倜儻,有潘安容貌,于是主動地勾引,兩人做出亂倫只是,后來武則天被舉報給唐玄宗,事情才眾人皆知。



      除此之外,唐朝有離婚習俗,就是說,如果兩個人過的不舒服,可以選擇離婚,繼續(xù)他嫁。這樣習俗在唐朝非常神行,遠離長安的甘肅就實行這樣習俗。


      綜上所屬,在唐朝時候,對于強奸犯很少,畢竟生活在那好樣的時代之下,衣食住行有著基本保證,不會因為生計而發(fā)愁,女人有選擇婚姻的去哪里,甚至為了選擇嫁給一個好夫婿,主動地試婚,現(xiàn)在男方家里住上幾個月,看看男方的人品,生活習慣,如果可以則擇日晚婚,要么選擇拒絕,在當時也頗為流行。所以,強奸犯肯定會很少。

      9

      唐朝男女關(guān)系混亂,法律不認為男女性行為是強奸,比方唐明皇楊貴妃,當時誰敢說亂倫,太平公主將自已的男友介紹給武則天,當時誰敢說啥,有很多文人和雅士頭削尖想給女皇侍寢,哪個官員敢判男女關(guān)系是強奸?上行下效。

      10

      謝謝邀請!

      對在這方面知識有限,簡單說說自己的看法。不止是唐代,古代女子貞潔比命重要,受害者反而被指責,所以很多都不報官。

      唐朝的確很開放,好像隋唐演義里有一段,唐代得了狀元要騎馬掛花在京城轉(zhuǎn)幾天,三藏的父親就是就是得了狀元,在京城轉(zhuǎn)悠時被繡球砸到的,有個狀元游街時被掠到一個很富麗堂皇的地方,有一個自稱仙女的女子來跟他尋歡作樂。他也就醉倒在溫柔鄉(xiāng)。

      過了幾天突然想起,還要回皇宮復命,過了時間是大罪。女子跟他說了實話:她本是一個外放官員留在京城的家眷,看到狀元美貌就掠來。然后給狀元畫了一幅畫,里面是一座小樓,叮囑他說,皇帝問你為什么回來晚了,你就說被一個仙女掠走了,你還記得仙女宮殿的樣子,并畫了下來。

      狀元復命時,皇帝跟生氣,狀元就按照那個女人說的,說了一遍,皇帝看了畫就沒在追究。原來皇帝認得畫上那個地方;实郏☉撌翘菩冢┌褩钯F妃的三個姐妹封為夫人,她們喜歡把好看的少年搶回去玩弄,皇帝一看是她們家的樣子,就以為是被她們掠走,也不追究了。

      從這個故事也能看出,唐朝的確很開放,路上看到小鮮肉,都可以掠回家玩幾天然后放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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