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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舉子”,亦稱“生子不舉”!芭e”為撫養(yǎng)之意,故不舉子即生子不養(yǎng)、將嬰兒溺死或拋棄行為,常發(fā)生于古代民不聊生時,但以宋代最為廣泛而集中。

蘇軾被貶黃州時,見“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殺之!备=ā伴}人不喜多子,以殺為常!笔妨陷d:東南地區(qū)殺子棄嬰之風最盛,“東南數(shù)州之地……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闭酚小皷|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記載,皇帝亦承認“民為身丁錢,至生子不舉。”

此言指出了生子不舉根源是“身丁錢”,即“人頭稅”。宋承繼歷代苛捐雜稅,又挖空心思增加不少斂財新招,丁錢即為最沉重負擔,且尤以東南最重,“人戶每年輸納身丁米七斗五升”,夏稅七千六十九貫錢,而身丁錢高出夏稅三倍!昂荻〗佔钪,至生子不舉!卑不铡懊裆颖丶{添丁錢,歲額百萬,民貧無以輸官,故生子皆溺死!

可見,網(wǎng)傳宋朝的幸福生活后面,是可怕的生子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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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舉子”即生子不育現(xiàn)象,古代社會一般發(fā)生在極少數(shù)極端貧困的家庭之中,或發(fā)生在自然災害和戰(zhàn)爭動亂的民不聊生時期。而宋代卻演變成一種社會風俗,并盛行于社會秩序相對安定、經(jīng)濟比較發(fā)達的東南地區(qū)。它與中國歷來多子多福的思想文化傳統(tǒng)完全相悖,那么宋代東南地區(qū)出現(xiàn)這一風俗的原因何在呢?

蘇軾在《與朱鄂州書一首》中說:荊湖北路(今湖北一帶),“岳、鄂間田野小人,例只養(yǎng)二男一女,過此輒殺之!睎|坡被貶黃州(今湖北黃岡縣),見“黃州小民,貧者生子多不舉,初生便于水盆中浸殺之”(《東坡志林》)。

朱熹父親朱松《韋齋集·戒殺子文》說,在江西婺源,民“多止育兩子,過是不問男女,生輒投水盆中殺之!备=ㄒ粠⒛缬讒氲娘L俗最盛,朱松在福建為官,“聞閩人不喜多子。以殺為!m有法而不能勝!

陳淵《默堂先生文集·策問》也說:“不舉子之習,惟閩中為甚。”王得臣《麈史·風俗》謂,在一般情況下,“閩人生子多者,至第四子則率皆不舉”,“若女則不待三,往往臨蓐,以器貯水,才產(chǎn)即溺之,謂之洗兒!


據(jù)《道山清話》載,宋神宗、哲宗時的宰執(zhí)大臣章惇,家在建州浦城(今屬福建),“初生時,父母欲不舉,已納水盆中,為人救止!薄端螘嫺濉ば谭ǘ份d,江南東路(今江蘇、安徽、江西一帶),“東南數(shù)州之地……男多則殺其男,女多則殺其女,習俗相傳,謂之薅子,即其土風。宣、歙(今安徽)為基,江寧(今南京)次之,饒、信(今江西)又次之。”而兩浙路(今上海浙江一帶)是宋代社會經(jīng)濟最發(fā)達的地區(qū),其一些地方殺嬰棄嬰之風也很嚴重,“衢、嚴(今浙江建德)之間,田野之民,每憂口眾為累,及生其子,率多不舉!

從上述史料歸納,宋代東南地區(qū),主要包括今天的湖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等地,溺殺嬰兒的現(xiàn)象與風俗已相當普遍!安慌e子”之風嚴重敗壞了社會的倫理道德,當時一些士大夫曾加以嚴厲斥責,“東南不舉子之俗,傷絕人理”(《宋史·范如圭傳》),要求政府嚴刑禁止。

官府確也采取多種措施,企圖加以制止,如從刑法上嚴殺嬰之禁,甚至對地方官吏也予一定處分;頒布胎養(yǎng)法,在徭役諸方面予孕婦之家以寬免;設立舉子倉和置舉子田,以資助貧困之家養(yǎng)子;立養(yǎng)子法,準許民戶領(lǐng)養(yǎng)被遺棄的幼兒等。

盡管政府做了很大努力,申嚴勸誘,纖悉備至,但不舉子風俗并不見好轉(zhuǎn),禁而不止,甚至一些地方還愈演愈烈,它與中國千余年來多子多福的文化傳統(tǒng)完全相悖,其原因何在呢?


學者陳廣勝撰文進行了一系列分析,指出首先是人多地少的生產(chǎn)關(guān)系矛盾在起主導作用。在我國人口發(fā)展史上,宋代首先突破一億大關(guān)。比漢唐人口最高額幾乎增加了一倍多。人口增加最快的東南地區(qū),其耕地開墾得也最徹底,以至于很少再有荒地曠土,尤其是福建路,“土地迫狹,生籍繁多,雖磽確之地,耕耨殆盡,畝直寢貴”(《宋史·地理志》)。

隨之而來的是人多地少的矛盾日益尖銳,所以《宋史·食貨志》分析說:“福建地狹人稠,無以贍養(yǎng),生子多不舉!狈吨旅鳌对狸栵L土記》也說,荊湖北路“鄂州之民生子,計產(chǎn)授口,有余則殺之,大抵類閩俗”。說明人多地少,不能維持必需的生活資料的供給,是宋代不舉子風俗盛行的重要原因。

其次是沉重的人頭稅。宋代官府不但承繼了以往各朝的苛捐雜稅,而且還增加了許多斂民新法,其中丁賦(人頭稅)成為廣大民眾的沉重負擔。其丁賦承繼五代,以東南地區(qū)最重。蔡襄《端明集》卷二六談到,福建“泉州、漳州、興化軍,人戶每年輸納身丁米七斗五升”。

《淳熙三山志》卷十載,三山地區(qū)(今福州)“咸平初,夏稅及身丁錢總二萬九千七百有余,大中祥符四年,詔放身丁錢,獨夏稅七千六十九貫有奇”。身丁錢高達夏稅的三倍之多。

《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百四說,南宋初期,荊湖南路(今湖南一帶)“道州丁米,一丁有出四斗者”。朱熹《朱子語類》中也說到,兩浙地區(qū)“丁錢至有三千五百者”。


可見宋代的各色人頭稅花樣百出,沉重不堪。蔡襄接著說:“南方地狹人貧,終年傭作,僅能了得身丁,其間不能輸納者,父子流移,逃避他所,又有甚者,往往生子不舉。”范成大也說:“處州(今浙江麗水)丁錢太重,遂有不舉子之風!

《宋會要輯稿·食貨》也載:“湖州丁絹最重,至生子不舉。”趙善臻《自警篇·濟人》云:“浙民歲輸身丁錢絹納,民生子即棄之,稍長即殺之。”江南東路的太平州(今安徽當涂),“民生子必納添丁錢,歲額百萬,民貧無以輸官,故生子皆溺死”(《生生四諦》)。可以說統(tǒng)治者殘酷的人頭稅壓榨,是民眾生子不育的重要原因。

統(tǒng)治者一方面立法想制止這一風俗,一方面又以超強剝削法推動這一風俗。連皇帝都承認,“民為身丁錢,至生子不舉”(《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五二),但統(tǒng)治者根本不會有改變這一賦稅結(jié)構(gòu),來“救救孩子”的念頭。

還有諸子均分的財產(chǎn)繼承問題。不舉子之風不只盛行于貧困之家,而且也蔓延到衣冠富戶和士大夫之家。楊時《龜山集》卷三談到,福建的建州、劍州、汀州和邵武諸地,民眾多計劃生育,習以成風。雖士人間亦如此。富民之家,不過二男一女;中下之家,大率一男而已。所以許多地區(qū),衣冠之家,往往唯有一獨子繼嗣。

造成這一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父兄懼怕繼生子弟分割家產(chǎn),常常溺殺嬰兒。如《宋會要輯稿·刑法二》在述及福建民風時稱,衣冠之家,家產(chǎn)一旦分割之后,繼生嗣續(xù),不及襁褓,一切殺溺。主要是擔心其更分家產(chǎn),建州一帶此風尤甚。

宋代財產(chǎn)私有制得到進一步發(fā)展,土地兼并激烈,衣冠之家如果不加限制地生兒育女,家產(chǎn)被分割過散,不但不能維持其原有的社會地位,而且很可能被人兼并而淪為貧民,為避免家道中衰,只有出此下策。朱松《韋齋集》就談到,即使“父母容有不忍者,兄弟懼其分己貲,輒從旁取殺之”。這似乎是衣冠之家防止自己的社會地位遽然下降的一種手段,令人不寒而栗。

當然,宋代生子不育,尤其以溺殺女嬰為嚴重。其中除中國文化的重男輕女思想傳統(tǒng)之外,還有厚嫁之風普遍的原因。當時無論地主還是一般平民,嫁女之費,常常多于娶婦之用。如《宋史·禮志》載;始易谑业墓飨录,朝廷賜給駙馬的嫁娶費用“倍于親王聘禮”。呂祖謙所訂《宗法條目》規(guī)定,嫁女費用一百貫,娶婦五十貫。嫁資倍于娶費,使富裕之家不愿分貲,而貧困之家又力所不及,故進一步加劇了溺殺女嬰的風俗。

有學者以為上述諸條都非根本方面的原因,其終極根源乃在于生產(chǎn)力的不充分發(fā)達。指出宋代社會生產(chǎn)力比前代無疑是有很大提高。但人口也比前代倍增,由于封建生產(chǎn)關(guān)系對生產(chǎn)力的消極制約,其生產(chǎn)力不可能得到長足的充分發(fā)展。


我們以為,單靠生產(chǎn)力的發(fā)展,其實也并不見得能解決問題。它需要整個民族文化素質(zhì)的提高,尤其是對“人”的認識的提高。中國傳統(tǒng)文化中最大的缺陷,恐怕就是不重視“人”,不懂得“人”到底是什么,而主要圍繞著“皇帝”生活,依靠“皇帝”生存,在這種文化背景下,生產(chǎn)力再發(fā)展,也不能擺脫不把人當“人”的悲劇的重演,近現(xiàn)代的中國史其實一直在重復著類似的悲劇。當然,其中還有許多深層次的政治、經(jīng)濟、文化方面的問題,需要我們整個民族去認真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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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子不舉,乃不養(yǎng)育,不教育,甚至溺嬰、殺嬰的行為。此情,“宋"之前就有,歷朝歷代不乏,不過宋時猶甚。僅此而已。

現(xiàn)在,棄嬰、虐嬰行為也不鮮見。也或心理變態(tài),也或迫于生活壓力。竊以為,當下避孕措施相當多樣和成熟,倘無能力(精力,體力,經(jīng)濟實力)養(yǎng)孩子,或者就是不愿養(yǎng),那么請不要生。今天,不存在宋時“不舉”之理由。墮胎,可;溺嬰,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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