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認為,明代皇帝需要親自披紅或者親自授權批準執(zhí)行的應該是朝審之后對判處死刑的犯人勾決的奏疏(奏折之稱始于清代)。
明成祖成立內閣制度以后,把原來宰相擁有的決策權牢牢把持在自己手中,把議政權分給內閣,行政權分給六部。因內閣因缺乏法定行政的權力,變成議政的輔助機構,通過票擬、修旨來輔助皇帝處理朝政。
內閣將全國各地的奏疏由學士審查,將批閱建議寫在紙上并貼在各奏疏的附面上(票擬)進呈皇帝裁決,并最終要通過皇帝的御批來進行對奏疏的答復。但明朝宣宗以后,皇帝多怠荒,深居內宮,不親政事,不見大臣,逐漸把太監(jiān)當作心腹委以重任,朱筆批復之事便由秉筆太監(jiān)處理。所以司禮監(jiān)凌駕于內閣之上,內閣權力僅止于票擬。
但個人認為各地報上來的批復死刑奏疏,皇帝應該是要親自勾決披紅的,至少也要親自過問并單獨授權司禮監(jiān)披紅,畢竟人命關天,而皇帝君權神授,掌管人間生殺大權,不可不嚴查(慎刑思想)。這實際上是一種會審復核制度,表示對人生命的重視,也體現(xiàn)了皇帝至高無上,統(tǒng)御人間的權利。
明英宗朱祁鎮(zhèn)規(guī)定,在每年的霜降以后,對于將要處決的重案囚犯進行重新復審,參加的大臣除了三法司(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還有公侯、伯爵,在吏部尚書(或戶部尚書)的主持下在進行會審。 三法司同三品以上高官也會審京畿附近的死囚,一般要先經過刑部審定,都察院參核,再送大理寺審允,最后由三法司會奏請皇帝最后核準,稱為"朝審"。朝審是天順二年下詔,天順三年開始實行的,并且從此“每歲霜降后”實行,“永此為例,歷朝遵行”。
朝審制度沿襲至清代,每年八月中旬復審各省死刑案件則稱為"秋審"。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只是審判的對象有區(qū)別。 秋審的對象是復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復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
朝審(明清兩代)與秋審(清代)后把死刑案分為情實、緩決、可矜、留養(yǎng)承祖四類,除情實類由皇帝勾決后執(zhí)行死刑外,其他三類均可免除死刑(少殺慎殺),死刑犯則由刑部發(fā)文至罪犯關押場所,當?shù)貞谖臅竭_三天之內執(zhí)行。
另外根據提問所說奏折,明代不稱呼奏折,奏折之稱最早見于順治十三年,一般認為始于康熙朝。因康熙帝常令其親信官員及部分督撫大員密奏見聞,以便互相監(jiān)視和探聽民情,遂有密折文書的出現(xiàn) ?滴跛氖辏1701)以后,奏折的使用就比較廣泛。至五十年前后,內而王公大臣,外而督撫提鎮(zhèn)均可使用奏折 。雍正帝繼位以后 , 規(guī)定“內外諸臣,對凡屬宜守機密或應速遞上聞的國家庶政,都可以用密折先行奏聞”,然后再用題本正式奏請批示遵行。于是,奏折作為機密文書遂被普遍使用,成為定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