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發(fā)了基本工資,生育津貼卻打到公司賬上,公司不發(fā)給個人了違法嗎?:這種情況下單位不一定違法,首先給大家捋一遍生育津貼的流程。女職工上班期間正常繳納生
這種情況下單位不一定違法,首先給大家捋一遍生育津貼的流程。
女職工上班期間正常繳納生育保險,然后在生育的時候既可以享受基本產假98天(國家規(guī)定),獎勵產假30天,難產假15天,多胞胎每多一天獎勵15天產假,一般情況下女職工最少都可以享受到128天的帶薪產假(北京),產假期間公司正常給員工發(fā)工資,生育基金為單位補貼生育津貼。
一般情況下,有些企業(yè)會在女員工產假期間期間停止為其發(fā)放工資,等到申請的生育津貼到賬時直接撥給女職工,也有在女員工生育期間為其發(fā)放基本工資,等到生育津貼發(fā)放到單位時,再為員工發(fā)放差額部分,我們舉例一下:
小王生育期間單位每月為其發(fā)放基本工資2120元/月,小王平時繳納的社保為最低基數(shù),單位申請到的生育津貼為5080/31×128天=20950元,平均到月,單位應該為員工發(fā)5080元的產假工資才是合理的,所以單位在申請到生育津貼時應當為其每月補發(fā)2960元。
也有一些單位在員工生育期間為其發(fā)放最低工資,然后申請到生育津貼高于產假工資的就會扣留到單位不發(fā)給員工,這也屬于不合法的行為,如果是產假工資高于生育津貼的,單位應當給員工發(fā)放產假工資,生育津貼留在單位,如果津貼高于產假工資的則應當發(fā)放生育津貼,以最高標準發(fā)給員工才是合法的。
而題主正是這種情況,單位有可能不合法,具體需要對照上述我所說的。
您好,對于生育津貼打到公司賬戶,這種情況是合規(guī)的,但是產假發(fā)放基本工資,這一點存在一定的疑問,下面為您詳細分析一下。
1、生育津貼到底打到哪?按照目前的相關規(guī)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是可以獲得生育津貼的,用于保障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基本生活需要,生育津貼歸個人所有。在到社保辦理生育津貼申報業(yè)務后,經辦機構會對符合條件的生育津貼集中進行支付,支付渠道為單位賬戶或者個人社會保障卡等。也就是說,生育津貼達到公司賬戶,這件事情并不違法,也是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
2、生育津貼的標準到底是什么?生育津貼標準,在實行生育保險社會統(tǒng)籌的地區(qū),支付標準按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期限不少于98天,對于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yè)補足。按照生育津貼標準的相關規(guī)定,核定生育津貼的標準是按照本企業(yè)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乘以享受天數(shù)來確定的。
3、您描述的情況到底應如何處理?首先,單位在您產假期間是無需支付給您工資的,在此期間你的經濟來源為國家發(fā)放的生育津貼,相當于單位提前將生育津貼的錢發(fā)放給了個人,再去社保部門報銷。其次,單位只發(fā)放的基本工資,這個工資標準相對應享受的生育津貼應該較少,但一切都應以實際撥付的生育津貼標準為準。建議您到生育津貼發(fā)放部門查詢您應享受的生育津貼到底是多少錢,再據此與單位進行協(xié)商,多退少補。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您 。
根據題主反映的情況,單位發(fā)放基本工資是正確的,不存在違規(guī)。單位發(fā)放的基本工資就是社保局的生育基金劃撥到你們單位。
生育基金國家規(guī)定的是98天,這98天是社保局按照上年度平均基本工資的標準發(fā)放到單位,由單位再發(fā)給生育者,如果生育津貼高于單位基本工資,按實發(fā)放,如果生育津貼低于單位基本工資,由你們單位補足。
還有兩個月是按照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和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條例相結合,保足婦女生育產假158天享受基本工資待遇。
你老公可以到單位請陪產假15天,15天陪產假是按照地方計劃生育條例規(guī)定執(zhí)行的。但是要履行請假手續(xù)。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理解工資與生產津貼的差別,很多人的理解是工資要拿,津貼也要拿,哪有那么好的事情,似乎生個孩子,可以拿雙份工資?其實,兩者不可兼得!
工資是固定工作關系里的員工所得的具有發(fā)放上的時間規(guī)則的薪酬,是雇主或者法定用人單位依據法律規(guī)定、或行業(yè)規(guī)定、或根據與員工之間的約定,以貨幣形式對員工的勞動所支付的報酬。員工只有付出了勞動,才能獲得工資;而作為產假期間人員,請產假,被視為是全勤的,個人收入應與產假前無分別。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二條
員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產假、看護假、節(jié)育手術假等假期的,用人單位應當視為提供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六十二條
工資,……一般包括:各種形式的工資(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崗位工資、職務工資、技能工資等)、獎金、津貼、補貼、延長工作時間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屬于勞動報酬性的工資收入等。
言外之意,員工請產假,相當于她是在正常工作,而且是全勤的工作,不能給工資打折扣,各種補貼,津貼,季度獎,年終獎等該給的都要給。
《廣東省職工生育保險規(guī)定》第十七條 職工按照規(guī)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其生育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職工原工資標準逐月墊付,再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guī)定撥付給用人單位。有條件的統(tǒng)籌地區(qū)可以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托金融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fā)放給職工。
生育津貼=(當月本單位人均繳費工資/30天*假期天數(shù))
事實上,實際操作中大都是公司先將員工實際的工資或基礎工資發(fā)給員工,然后社保局會返回津貼給公司。至于津貼要不要給員工,要分情況。
1、如果員工的工資大于公司的平均工資,即產假期間,工資總額>津貼總額,公司支付了工資,生育津貼歸公司帳戶
2、相反,如果員工的工資小于公司的平均工資,即產假期間,工資總額<津貼總額,公司需要將差額的部分補給員工。
3、如果社保機構將生育津貼直接發(fā)給了員工,同樣的,員工產假工資高于津貼總額的,公司也需要將差額補給員工。
法律都規(guī)定,基本工資與生育津貼只能發(fā)放其中一種,并且選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也就是如果你的基本工資高于生育津貼,那就是發(fā)放基本工資。反之,發(fā)放生育津貼。但是如果你的生育津貼高于基本工資,公司沒有補充之間的差額發(fā)給你,那就是屬于違法的。
我的情況是:剛休產假的時候,公司每個月會發(fā)給我基本 工資,等我生完寶寶,我把報銷材料提交給公司負責人,報銷款下來后,社保局會把款項先打給公司,然后公司一次性把差額全部發(fā)放給我了。
順便附上生育津貼計算方式,算算自己可以領多少錢:
生育保險繳費基數(shù)/30*休產假天數(shù)128天(剖腹產+15天)=生育津貼。
【ps:以上產假天數(shù)是北京的產假天數(shù)】
以上就是我領取生育津貼的經驗,請參考。
違法的。
國家建立生育保險的目的,就是為了保護女職工就業(yè)權利,防止女職工在生育休產假期間,因無法為單位工作,還需要發(fā)工資,而被單位解除合同,或者影響就業(yè)的情況。生育保險由單位繳納,個人不繳費,說起來更像是一種稅收。
在女職工休產假期間,工資由生育保險基金發(fā)放生育津貼。發(fā)放標準為繳納的工資基數(shù),一般為上年度的職工工資標準發(fā)放。
因為是純工資,并不需要扣除五險一金,所以這個津貼標準一般都較高,比實際工資要高一些。
如果單位給你發(fā)放了基本工資,而生育津貼卻被打到了單位賬戶,因為津貼與個人工資之間差距較大,對于個人來說,實際上是吃虧了。
可以去醫(yī)療保險經辦機構投訴,要求糾正這種違法行為。
〔職說社!秤^點:注意!產假期間公司發(fā)基本工資【不違法】,生育津貼打到公司賬戶也【不違法】,如果生育津貼高于產假基本工資,公司沒有給員工補發(fā)差額才是【違法】行為。
如果您也對生育津貼相關問題存在疑惑,不妨認真讀完這篇文章,相信你一定大有收獲!
山東省要求:單位按規(guī)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xù)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北京市要求(9121原則):單位按規(guī)定給職工產前正常連續(xù)繳納社保9個月或者產后正常連續(xù)繳納社保12個月,且生產當月正常繳納。
注:由于時間原因,其他城市不一一羅列,如果需要查詢可以搜索“XX省/市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條例”。
1.先確定生育津貼可以領多少天;
正常產假各省略有不同,但是,一般難產遵循正常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天數(shù)排在前7位的省份:西藏、吉林、重慶、北京、河南、海南,分別從一年到188天不等;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浙江、湖北等7省份的產假為128天,即98天+30天;
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計生條例中明確除國家規(guī)定98天假期外,產假再增加3個月,這意味著當?shù)嘏毠ぷ疃嗫上?90天產假;
黑龍江、甘肅則明確了產假總天數(shù)為180天,“98天+60天”的模式在各省份產假天數(shù)中占主流,吉林、河北、四川等14個省份的產假均為158天;
陜西產假也是158天,但參加孕前檢查的可增加10天產假,剖宮產的增加15天,因此陜西女職工最長可休假183天;
福建產假天數(shù)為158天,最多能休180天;廣東計生條例修訂后,女職工產假最多可休208天,相比部分省份的128天,多出了80天。
2.再確定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生育津貼=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shù)/30*產假天數(shù);
3.最后對比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差額部分補發(fā)給員工;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yè)補足。
所以,如果基本工資>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shù),生育津貼就應該是公司的,不用給員工也是【合法的】。
如果基本工資<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shù),則公司收到生育津貼就得計算差額,并把差額補貼給員工,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例如,員工展女士,正常生育產假128天,基本工資是5000元,但是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shù)為6500元,則公司需要將補貼給員工的差額為:
生育津貼-產假基本工資=(6500÷30×128)-(5000÷30×128)=6400元;
對于生育的寶寶的女職工,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兩者只能任選其一,且就高領取。
也就是說,產假工資高于生育津貼,則領到產假工資就行了;如果產假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公司需要把差額補發(fā)給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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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產假期間公司發(fā)基本工資【不違法】,生育津貼打到公司賬戶也【不違法】,如果生育津貼高于產假基本工資,公司沒有給員工補發(fā)差額才是【違法】行為。
如果您也對生育津貼相關問題存在疑惑,不妨認真讀完這篇文章,相信你一定大有收獲!
山東省要求:單位按規(guī)定參加生育保險并為該職工連續(xù)足額繳費一年以上。
北京市要求(9121原則):單位按規(guī)定給職工產前正常連續(xù)繳納社保9個月或者產后正常連續(xù)繳納社保12個月,且生產當月正常繳納。
注:由于時間原因,其他城市不一一羅列,如果需要查詢可以搜索“XX省/市企業(yè)職工生育保險條例”。
1.先確定生育津貼可以領多少天;
正常產假各省略有不同,但是,一般難產遵循正常產假的基礎上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15天。
產假天數(shù)排在前7位的省份:西藏(一年)、吉林、重慶、北京、河南、海南,分別從一年到188天不等;
北京、天津、上海、重慶、江蘇、浙江、湖北等7省份的產假為128天,即98天+30天;
河南和海南均在新計生條例中明確除國家規(guī)定98天假期外,產假再增加3個月,這意味著當?shù)嘏毠ぷ疃嗫上?90天產假;
黑龍江、甘肅則明確了產假總天數(shù)為180天,“98天+60天”的模式在各省份產假天數(shù)中占主流,吉林、河北、四川等14個省份的產假均為158天;
陜西產假也是158天,但參加孕前檢查的可增加10天產假,剖宮產的增加15天,因此陜西女職工最長可休假183天;
福建產假天數(shù)為158天,最多能休180天;廣東計生條例修訂后,女職工產假最多可休208天,相比部分省份的128天,多出了80天。
2.再確定生育津貼計算公式;
生育津貼=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shù)/30*產假天數(shù);
3.最后對比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差額部分補發(fā)給員工;
生育津貼為女職工產假期間的工資,生育津貼低于本人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由企業(yè)補足。
所以,如果基本工資>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shù),生育津貼就應該是公司的,不用給員工也是合法的。
如果基本工資<本人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shù),則公司收到生育津貼就得計算差額,并把差額補貼給員工,否則就是違法行為。
例如,員工展女士,正常生育產假128天,基本工資是5000元,但是所在用人單位上一年度所有參保人生育保險的平均繳費基數(shù)為6500元,則公司需要將補貼給員工的差額為:
生育津貼=6500÷30×128=27733元;產假工資=5000÷30×128=21333元;差額=27733-21333=6400元;小結:展女士,正常生育產假128天,基本工資按5000元/月正常發(fā)放的話,產后公司領取生育津貼后,需要補發(fā)6400元給她,也就是展女士拿到的產假工資應該是27733元,而非49066元!
對于生育的寶寶的女職工,產假工資和生育津貼兩者只能任選其一,且就高領取。
也就是說,基本工資高于生育津貼,則員工領到的基本工資就是產假工資;如果基本工資低于生育津貼,則員工的產假工資就是基本工資+差額補助。
產假發(fā)了基本工資,生育津貼卻打到公司賬上,公司不發(fā)給個人違法了嗎?根據你所描述的情況,用人單位完全是按照生育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來操作的,不存在違法的問題,單位發(fā)給你基本工資就是單位墊付的生育津貼的一部分,待生育津貼達到單位賬戶來,只存在多退少補的問題,不能重復計發(fā)。
所謂生育津貼,按照生育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生育津貼是女職工按照國家規(guī)定享受產假或者計劃生育手術休假期間獲得的工資性補償,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fā)。我想這里是解釋的非常清楚了,不用我再多說。一般職工用人單位繳納生育險,其主要的目的就是為了規(guī)避用人單位的風險,這些風險主要表現(xiàn)在女職工生育期間的醫(y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yī)療費用,生育津貼等。如果作為單位女職工,單位沒有繳納生育險的,職工在生育期間的這些費用都是需要有用人單位來承擔的,這對用人來講會增加大量的人力資源成本。
生育險是由用人單位來繳納,個人不承擔生育險的繳費責任。除了醫(yī)療費用外,生育津貼也是一筆比較大的開支。繳納了生育險的單位,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單位不再計發(fā)工資,而是由生育基金來計發(fā)生育津貼。生育津貼的標準是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計發(fā),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guī)定》中關于產假的規(guī)定執(zhí)行。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例如張女士,在公司上班時,單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的時間超過一年,那么她在生育時,就可以享受生育險待遇。每月生育津貼的待遇標準為張女士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的月平均工資標準,假如張女士所在公司的月平均工資標準為每月6000元,如果張女士在住院期間已經按照本人的實際工資每月5000元,按時計發(fā)了工資,那么計劃生育基金到位以后,就應該補發(fā)給張女士1000元,如果張女士的工資為每月7000元,所以公司可能就要扣除張女士1000元,這也是合法的,不扣除也是合法的,就要看公司是不是計較這點得失。計發(fā)期限按照正常的情況是98天,如果難產的就是113天。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件的規(guī)定來進行計算。
你在生育期間,單位發(fā)給你的基本工資如果低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只要用人單位按照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補差就完全沒有問題,如果單位發(fā)給你的基本工資高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的,那么如果單位要你退回多余的部分也是合法的。女職工在生育期間單位工作和生育津貼是不能重復享受的,單位發(fā)給的工資和生育津貼二者只能享受一項,但標準不能低于生育津貼的標準。
產假發(fā)了基本工資,生育津貼卻打到公司賬上,公司不發(fā)給個人了違法嗎?
我認為買生育險是給女性一個保障的,現(xiàn)在公司克扣了產婦的生育津貼是違法的。
給你說一個我自己的案例吧。
我是去年11月生的二胎,我的產假是128天,在生完孩子以后。我就把住院證明、結婚證、孩子出生證、社區(qū)生育證讓我先生拿到公司。讓人事部的同事就開始走報銷的流程,在我產假期間,每個月都會收到公司給我發(fā)的底薪和后期的動戶提成。報銷流程走完以后,公司直接一次性給我報銷了將近2萬塊錢的是生育津貼。
以上就是我的個人經歷。
生育津貼領取的方式
1.公司產后一次性補給產婦
2.公司每個月以工資的方式補給產婦
結語:不管公司以那總方式給生育津貼,只要總數(shù)對得上就可以了,如果公司不發(fā)放生育津貼給個人哪肯定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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