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16歲少年遭同學割喉,對方至今未道歉。對此你有何看法?山西16歲少年遭同學當街割喉,因醫(yī)藥費問題在醫(yī)院滯留50余天,孩子父親:傷人者至今仍未公開道歉!對
7月4日晚,山西朔州市朔城區(qū)二中門口發(fā)生一起未成年人傷害案,初三學生王某,手持美工刀將同學楊某割喉,傷口長達10厘米,深3厘米,因為傷勢很重,現(xiàn)在輾轉到省醫(yī)院,后來因付不起昂貴的治療費又被轉到當?shù)蒯t(yī)院,傷人者母親到醫(yī)院送了一千元錢后就再無音信,不僅沒道歉,還叫囂說,要錢沒有,要命一條。
十五歲的孩子之所以會傷人,與家庭教育分不開的,從小,父母是孩子的榜樣和老師,有什么樣的父母,就會有什么樣的孩子。
雖然十五歲的孩子還夠不上刑法,法律無法制裁他,但是,受害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監(jiān)護人賠償醫(yī)療費,誤工費,營養(yǎng)費,精神賠償費等等,還有耽誤了中考,必須復讀一年的補償費等等。
而這位故意傷害者家長的做法,不僅僅是逃避自己的責任,而且,很可能他們會助長了孩子犯罪的心理,以后必定會留下惡果。
我有以下幾點看法:
1.首先,對于受害人和他家屬來說,現(xiàn)在行兇的同學道歉或者不道歉意義已經(jīng)不大。孩子的身體遭到了如此嚴重的傷害,心理也一定留下了陰影,家里又付出了高額醫(yī)藥費。家屬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家庭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法院會根據(jù)實際情況進行審理和判決。如果到時候當事人家屬不愿意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支付賠償款,法院也會對其采取強制措施。無論如何,至少不會讓他們有好日子過。
2.公安機關對這次事件的定性是存在問題的。公安機關認定本案的當事人,僅僅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
但是,問題就在于用美工刀割喉這一行為事實上是很有可能會致人死亡的。受害人沒有死亡也沒有重傷這一事實并不能掩蓋當事人本身的行兇意圖。如果僅僅是普通的打架斗毆,僅僅是出于教訓人的目的。當事人完全可以避開脖子,用美工刀抹向腿部,手臂等非要害部位。一個滿15周歲的中學生,是完全有能力意識到割喉可能會造成對方死亡的情況。而《刑法》第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因此,如果當事人被認定有故意殺人的動機,是需要承擔刑事責任的。我想,警方是應該本著大事化小,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去判定這一事件的。但是諷刺的是,警方這樣的操作不僅沒有讓當事人意識到自己的錯誤,還讓當事人感到理直氣壯,認為自己沒有什么錯誤,直接導致受害人和家屬受了委屈,有苦無處說。
第三,我認為現(xiàn)有的法律條款中,對于未成年人犯重罪的處罰力度過于寬松。這也造成了類似本案情況的不斷發(fā)生。個別未成年人把自己的年齡看成了自己犯罪的保護傘。反正我怎么作惡,你們都治不了我,為什么不去作惡呢?
一、惡意割喉,最后竟然因為不滿16歲,雖然只有14天拘留都不必執(zhí)行?這種法在保護什么?幾十年來,我們社會治理全面學習西方,但遺憾的是,很多地方只學了皮毛,忘記了社會治理是一個整體,導致未成年人保護法事實上成了單項的罪犯保護法。其實對于犯罪性質(zhì)不同,西方還有司法之外的手段,對于惡意犯罪,也有刑罰,但我們卻簡單為一放了之。這種處理,對受害者是最大的不公平,誰來保護他們?!對惡童,是保護,也是鼓勵,鼓勵繼續(xù)犯罪,因為沒有成本。
二、雖然沒有被殺死、這應該算的上是故意殺人了吧?年滿14、未滿16歲。為什么警方不拘留、只是罰款500元? 我國《刑法》第17條規(guī)定:“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即, 年滿16周歲的構成傷害罪就可被拘留,已滿14周歲末滿16周歲的自然人有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死亡行為的也可被刑事拘留。
三、已滿十四周歲,現(xiàn)在的孩子早已經(jīng)具備行為行事能力,且持刀割喉已經(jīng)具備殺人動機,明顯是沖著殺人去的!為啥不重處?法律應該維護未成年人而不是袒護未成年人,現(xiàn)在已經(jīng)這樣,如果長大了又會怎么樣?農(nóng)村有句老話,三歲看老,不是沒有道理的,如果他以后再做出這樣的帶有惡劣報復行為的,是誰來負這個責任?已滿14未滿16,也總該有相對應的法律來嚴懲,請求重處!
四、這事件很奇葩,按常理受害人家屬已報案,辦案警察最起碼該督促行兇者的監(jiān)護人對受害人積極救治才對啊!這里面不回有啥貓膩吧?莫非又一個有后臺的?
五。走司法程序吧,醫(yī)療費、營養(yǎng)費、陪護誤工費、精神損失費都可以主張,派出所定性為治安案件,只能治安處罰和調(diào)解,可以向上一級機關申訴,目前來看,以上是唯一的途徑了。
山西16歲少年遭同學割喉,對方至今未道歉。對此你有何看法?
現(xiàn)在的法律還是對未成年人保護的太好了,社會在進步法律也應該同時進步。不能把未成年人保護法在以18歲進行保護了,應該提前到12歲左右,F(xiàn)在的孩子思想成熟的過于早,他們早該承擔一部分法律責任。
7月4日王某和揚某在校門口發(fā)生了口角上的糾紛,隨后王某沖進傷店買了一把美工刀,出來對著揚某脖子上一劃,長達10厘米的割痕,差點就割這大動脈了。
不管為什么,這件事情已經(jīng)可以定義為惡意傷人了。整件事情可以分為兩個案件,第一件是民事糾紛,第二件是蓄意傷人。
事后記者電話采訪王某
記者:當天你與郭宇因為什么發(fā)生口角?為什么用刀刺向他?
王炳:掛了吧。
記者:現(xiàn)在郭宇在醫(yī)院治療,有沒有去看望過或者談過這件事如何處理呢?
王炳:他都問五六回了,他還想咋地啊(怎么。,有完沒完啊。
隨后,王炳的母親再次接過電話,說了句“掛了吧”,表示不愿再多說。
這是典型的有其母必有其子。慈母多敗兒,這句話說的一點都沒有錯,有什么樣的兒子就有什么樣的母親。
赤裸裸的一家人在逃避責任,這樣的兒子就不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就應該以成年人的法律嚴懲不貸。
楊某和王某是初中的同學,因為積怨爆發(fā),在學校內(nèi)爭吵起來。隨后,王某到商店購買了美工刀,從楊某身后割傷了楊某的脖子,致使楊某的脖子出血,還有很長的一道大口子。
這其實只是一起簡單的同學之間的打架?珊罄m(xù)的處理就讓人覺得不舒服。因為號稱割喉的王某只是被處以500元的行政罰款和十日拘留。還因為他滿14歲而不滿16歲,不能實質(zhì)性的實施拘留的處罰。所以,只是罰款可以執(zhí)行。
出了事之后,王某的家長只是給了楊某1000元錢,從此就沒有了下文,而且,連正式的道歉都沒有。這樣的做法顯然讓楊某的家長心里很不舒服。對王某的家長意見不小。于是,兩家開始了明里暗里的較勁。
楊某輾轉了幾個當?shù)氐尼t(yī)院治療。尤其是王某的家長沒有什么有效的表示,也沒有道歉的情況下,就在醫(yī)院耗著,沒有錢交,很多媒體稱為滯留醫(yī)院。從發(fā)生事件的7月至今也有一個多月了。
我認為,這件事這么處理顯然有些失策。因為楊某的傷情已經(jīng)由當?shù)嘏沙鏊b定,其傷害的程度,不至于讓王某入刑(如果傷害嚴重,就是未成年人也有少管所或者少年監(jiān)獄來處置。)。那么,既然不能入刑,楊某家長現(xiàn)在能夠主張的權利就剩下民事賠償。
民事賠償需要有已經(jīng)發(fā)生的損失的證據(jù),或者可以提供更多引申證據(jù),比如精神受到傷害的精神損失費,或者達到一定傷害的傷情鑒定,也可以主張申請精神損失費或者后續(xù)治療的費用,比如達到殘疾,或者需要美容的級別。
那么具體到楊某的損失中,已經(jīng)發(fā)生的損失顯然就是醫(yī)院的治療費用。如果現(xiàn)在傷情已經(jīng)得到治療,再賴在醫(yī)院產(chǎn)生的只有床位費,這并不是傷情所需要必須治療的費用。以后在民事索賠當中,賴在醫(yī)院的這部分費用并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所以,現(xiàn)在楊某的家長需要做的,不是等王某明白過來,而是要通過法律的手段讓他明白過來。也就是到法院起訴王某,要求民事賠償。去之前把自己傷情的情況做一個鑒定,固定好證據(jù),請一個律師,然后回到家里靜養(yǎng),一切交給法院。
這種很明顯的傷害,肯定是要有民事賠償部分的。至于公安系統(tǒng),沒有對王某進行刑事方面的處罰,這我們不用管,因為民事和刑事是兩碼事,不是說他不用承擔刑事責任,就也同樣沒有民事賠償責任。因此,這件事起訴到法院是一個最明智的選擇,相信,王某的家長應該為此付出他們應該付出的賠償?shù)摹?/p>
只因多看了同學一眼,就慘遭割喉,該死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讓傷人者還能逍遙法外,去擼串上課。
事發(fā)于本年7月4日,朔州市、朔城區(qū)第二中學下午放學后,楊同學多看了王同學一眼,王同學問:“你看球?”,楊同學說:“你不看我怎知道我看你?”。
就因為這點小事,王同學仗著個頭高大,就打罵楊同學,過程中被其他同學分開。
當所有人都以為沒事后,王同學居然在校外買了一把小刀,出其不意的將楊同學割喉了。
鮮血流了一地,楊同學被緊急送去醫(yī)院,據(jù)家屬透露,送了多家醫(yī)院都不敢收治,最后好像是太原醫(yī)院收治了。
后來又因沒錢后續(xù)治療,又轉回相對便宜的市人民醫(yī)院。
律師認為:
王同學主觀上明顯是想要剝奪楊同學的生命,客觀上對其實施了割頸的行為。醫(yī)院表示,只要傷口再深一點或者下移一點,楊同學就很可能有生命危險。這顯然已經(jīng)構成了故意殺人。雖然小楊因為命大沒有死亡,但這也只能是使得既遂性質(zhì)的犯罪變成了未遂性質(zhì)。
并且,年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也要對故意殺人這種性質(zhì)惡劣的罪行承擔責任。尤其對這種不知悔改的人,更應該予以相應處罰。
王同學家屬稱窮,最多給一千元醫(yī)藥費,這件事情不知道該學校以及教育局給予幫助沒。
在大家的傳統(tǒng)觀念里,“殺人償命,欠債還錢”似乎是天經(jīng)地義,但在法律的王國中,有時候即使你殺了人,也能跟個沒事人一樣兒,大搖大擺地在街上走。為什么呢?
因為他是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這些年報道的關于未成年人因嫉妒別人比自己考得好殺害同學,對鄰居妹妹先奸后殺,甚至是殺害父母的案件層出不窮。我們不得不提出質(zhì)疑,保護未成年人總得有個度吧,憑什么要保護這些犯故意殺人罪的小孩,這樣對受害者來說公平嗎?憑什么年紀小就能成為“免死金牌”?既然是小孩,那他為什么不能好好做個小孩,非要殺人,強奸?
其實當時制定14歲這個標準,是綜合了醫(yī)學、心理學、教育學等諸多學科知識,結合當時的社會狀況做出的。
但現(xiàn)在,實際情況發(fā)生了改變;ヂ(lián)網(wǎng)的普及讓00后人手一臺手機,在王者榮耀中認識并戀愛的小情侶不在少數(shù),再加上一些電影或綜藝的渲染,以及營養(yǎng)的過剩,催生未成年人心理和生理雙雙早熟。
在這個案件中,我看到很多人提出這是“故意殺人”,捅人的王同學是可以被判刑的!
法條依據(jù)是《刑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條款: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這種用美工刀捅對方脖子的行為,包含著故意殺人的目的,傷情嚴重地都無法縫合,是足夠達到重傷標準,如果真要判刑的話,是可以判故意傷害致人重傷的。
那為什么沒有判呢?
我想一是因為法律規(guī)定,鉆了法律的空子
二是學校出面,這要是判刑,學校面子上掛不住,某些人的職位升遷還會受到影響,當然是能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如果說是少年氣盛,出于一時沖動,還有一絲絲理解余地的話,那么后續(xù)王同學及其家人的態(tài)度就很值得鄙視。
1000元就想匆匆了事,你這是打發(fā)叫花子呢?
還聲稱“要命我有,要錢沒有”,怎么,自己管教不好,犯了錯還理直氣壯?
學校也是態(tài)度非常不好,被捅的楊同學爺爺找過學校幫忙,校長只是冷冷地回復:“建議找司法援助中心,通過援助中心調(diào)解,無緣無故我給你解決不了問題!
在答主的求學生涯也遭遇過這樣的事。
當時是一對男女同桌,拌了幾句嘴。那個女的聲稱要叫大哥來修理這個男的。這個男的也不示弱,說:“你下午讓他來,我就在這等他!
結果上課前真有一個流里流氣的痞子來了,叫那個男同學出來。男同學剛出教室,直接一刀捅到男同學的心臟部位,掙扎了一會兒去世了。
后面才知道,這個痞子昨天剛過完18歲生日,今天喝了點酒,沒捅好地方。
后面就是死者的家屬來學校鬧,擺出學校不作為之類的橫幅,后續(xù)學校為了息事寧人,拿了40萬。
之前很不理解這種拉橫幅的行為,覺得有什么事情不能好好商量。
今天看到這個校長的回復,我立刻懂了,想商量就不能“好好的”。
會哭的孩子有奶吃的道理真是貫穿人生各個階段,鬧實屬無奈之舉,我對發(fā)生悲劇的家屬又增添了許多同情和理解。
總之,我的建議是如果捅人者真是拿不出錢,那學校無論如何也要給予一些補償,雖然是發(fā)生在校外,法條上無依據(jù),但總不能看著受害者沒錢治病,落下病根吧!
最后,我想對各位家長說一句:人啊,萬事低調(diào),做人別太狂,狂的了一時,你能保證一世都狂嗎?所以,有些家長一定要好好教育你們的“寶貝兒子”、“寶貝女兒”!
遭人割喉,罰款五百了事,腳踹猥褻者,被刑拘賠償20萬,這兩個案件的處理對比還真是夠強烈的
因瑣事發(fā)生口角,就敢動刀傷人,這樣的孩子不好好管教一下,這長大了還得了,家長的態(tài)度也是匪夷所思,事發(fā)之后居然對傷者不聞不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六條規(guī)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防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zhì)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行兇者已年滿十五歲,對割喉的后果肯定有足夠的認知,如此惡劣的故意傷人差點致死的案件,警方的處理結果如此之輕,犯罪成本是不是太低了,慶幸當時沒有割斷少年的頸部動脈,否則后果不堪設想,人的頸部動脈被割斷如果不能及時止血,十分鐘就會失血過多死亡
公安機關做出這樣的結論應該是以具體傷情為依據(jù)吧,認為傷情沒有達到重傷的標準,所以并不適用刑法中的相關規(guī)定,以治安管理法的規(guī)定進行了處罰,但看當時的情形打架事件已經(jīng)結束,行兇者買刀追上去進行割喉,怎么看都是蓄意殺人未遂,多名律師表態(tài)不明白為何公安機關會以一般違法的行政處罰替代刑事立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不管最后案情會不會出現(xiàn)反轉,但傷者的醫(yī)藥費是不是該行兇者出,家長是不是應該過去探望一下,積極和傷者家屬溝通善后,如此不聞不問的態(tài)度真是不敢茍同。
16歲王某被15歲同學楊某割喉,因醫(yī)藥費沒付清,楊某一家不光沒給付醫(yī)藥費,而且至今一句道歉的話都沒有,是嚴重的不負責任!
首先,警方對楊某處理太輕。楊某雖不滿成年,但已經(jīng)年滿14周歲,應承擔刑事責任。處罰500塊錢顯得不痛不癢,簡直是縱容未成年人犯罪!警方的不作為使得行兇孩子家庭覺得這件事情沒什么大不了,變得有恃無恐。
另外,孩子是家長的一面鏡子,有什么樣的家長就有什么樣的孩子。“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是楊某家長對孩子傷人事件的態(tài)度。家長的這種不負責任的態(tài)度在平時生活中耳濡目染的影響了自己的孩子,孩子在遇到?jīng)_突時首先就會想到是對方責任,覺得即使用美工刀劃破對方咽喉也沒啥大不了的,因此才為所欲為。家長和孩子真是死豬不怕開水燙。
楊家家長應該以身作則,為孩子樹立負責任的榜樣,否則后患無窮。家長應該帶著孩子去醫(yī)院結清對方孩子醫(yī)藥費并且真心誠意道歉,做到起碼的人道主義。否則,一味縱容自己孩子,孩子必將繼續(xù)作惡,等待的是法律的制裁!
未成年人在造成他人傷亡的情況下真的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嗎?
7月4日晚,山西省朔州市朔城區(qū)二中門口發(fā)生一起傷害案。初三十五歲學生王某,手持美工刀將十六歲是楊某割喉,傷口長達10厘米,深3厘米。因為傷勢很重,幾次輾轉到省醫(yī)院,后因為治療費用無法承擔又轉院到當?shù)蒯t(yī)院住院,傷人者李某母親到醫(yī)院送了一千元錢后就再無音信,沒有公開道歉,甚至還叫囂說,要錢沒有,要命一條,而傷者如今已經(jīng)花費三萬余元。目前還有部分住院費欠繳。
然而傷人者李某,因為未滿十六歲甚至連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都免了,只罰款了五百元就不再追責。
這件事情,讓我想起了之前十四歲男童強奸未遂殺害女童的事情,因為未滿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所以也只是進了少管所管教一陣子。
精神病人殺人不負責,未成年人殺人不負責,甚至連賠償都有限,我個人認為,這不太公平。
這樣會助長十四五歲的孩子做錯事的氣焰。甚至會助長其家長蠻橫無理的氣焰。
作為家長,孩子將別人傷成重傷,沒有心懷愧疚,積極配合賠償治療,取得諒解,同時減輕自己的愧疚,加強對子女的教育,反而大言不慚的說,“要錢沒有,要命一條”。我覺得這樣的家長才會教育出那樣狠厲暴躁的子女。有人說,李某是被楊某逼急了才舉刀傷人,但是僅僅看他家長的表現(xiàn),我就覺得這件事情錯在他們?诮强梢,動刀就是暴力了。
我建議傷者楊某家長去申請法律援助,走司法途徑,即使無法追究其刑事責任,至少可以要一定的經(jīng)濟補償,不能縱容,不能退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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