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大法官為什么是終身制度?終身制度總給我?guī)聿缓玫母杏X,覺得人不可能終身都賢明,為什么要終身制呢?每隔幾年就再選一次不好嗎?: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是美國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是美國聯(lián)邦法院系統(tǒng)的最高審級和最高審判機關,是唯一由憲法規(guī)定的聯(lián)邦法院。根據1869年國會法令規(guī)定由首席法官1人和法官8人組成。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作為美國最高司法機關在三權分立的權力結構中發(fā)揮著舉足輕重的地位,而最高法院大法官作為最高司法機關的審判者,是美國憲法的守護者和美國人民權利的保衛(wèi)人。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對聯(lián)邦重大案件具有最終審判權,在很多歷史性的時刻聯(lián)邦法院大法官可以對善與惡做出最終的定義,所以一定程度上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美國憲法精神的解讀者和守衛(wèi)者。正是因為這個職位如此重要,所以制度的設計必需能夠充分保證最高大法官的正義性和權威性,而這種制度設計就是大法官終身任職制。除非大法官自己提出辭職或被國會彈劾并證明有罪,否則最高法院大法官可終身任職。
(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
那么美國為什么要設計大法官終身任職制呢?
1.保證大法官的正義性和權威性。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作為最高的司法審判員,不僅僅可以決定少數人的命運,還可以代表美國憲法的精神。因此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必需具有正義性和權威性,要保證法官的正義性就必需要先消除法官的顧慮,要避免法官的決定受到外界的影響,要給予法官獨立審判的權力和勇氣。這就需要法官終身任職制,終身任職可以消除法官的憂慮,由于不用擔心被其他權力機構撤職,法官可以不用向任何勢力低頭,可以秉持自己內心的正義。同時終身任職制也可以避免法官的思想被社會輿論左右,法官可以專心于自己的案件,按照自己對憲法的理解做出自己的審判,這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證法官的正義性。而大法官的正義性又可以樹立大法官在民眾心中的權威,這對于美國憲法精神的保護具有重要意義。
2.保證最高大法官的專業(yè)性。美國法律體系是一個龐大的體系,大法官需要深入了解美國的法律法規(guī)并且對于美國憲法精神有深刻的理解,而這可能需要法官窮盡一生的努力去解讀憲法。終身任職可以讓法官專心于自己的領域做好自己的工作,可以最大程度上保證大法官的專業(yè)性。
3.解除大法官的后顧之憂。大法官也是普通百姓,他也有普通人的生活需要。而且往往一個能當大法官的人都對美國憲法和其它法律法規(guī)有深入的研究,他們需要花大量的時間和精力去學習法律,如果只是短暫任職很多人可能不愿意擔任大法官職務,只有給予他們終身任職的權利,他們才會更愿意做出自己的貢獻去守護憲法。另外終身任職也可以消除大法官生活上的后顧之憂,讓他們把精力更多的放在自己的職位之上。
(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合影,前排左二為剛過世的斯卡利亞)
總之,大法官終身任職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證法官的正義性和權威性,其最終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司法的獨立,維持行政、立法、司法三權的相互制約和平衡,并最終充分保證人民權力不受侵犯。
這是美國政治中的三權分立原則的具體體現,也是司法獨立的基本要求。所謂司法獨立是指司法權由司法機關獨立行使的政治原則和制度。司法機關的基本任務和職責就是根據憲法和法律裁決公民之間、公民與國家機關之間的糾紛和爭執(zhí)。根據法治原則,法院和法官作出裁決,只服從憲法和法律,獨立進行審判。
司法獨立,首先是指獨立于行政機關行政機關,不受行政機關的干涉,不接受行政機關的領導和指示,行政機關不能因為法官判決不符合其意愿而將法官撤職。另外由于美國實行所謂“嚴格的”三權分立,司法獨立還強調司法系統(tǒng)獨立于立法機關。在美國邦聯(lián)時期,由于獨立后的十三個州普遍奉行“立法至上”的原則,所以在很長一段時間里,議會任意侵占行政和司法部門的權力。議會甚至宣布法院關于財產爭議的裁決無效。所以,制憲者們就有意讓聯(lián)邦政府的三個部門相互獨立,相互平行,國會不能干涉和干擾法院的審判活動,法官如果認為國會制定的法律違反憲法,就可以拒絕執(zhí)行。
那么為了保證司法獨立,使司法權由司法機關獨立行使,并不是簡單的讓法院獨立審判案件。司法獨立有三個要點:第一,法院設置有自成體系的組織機構,獨立于立法和行政機構;第二,法官的地位,特別是任期與薪水,由法律特別保障;第三,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案件不受任何干預。其中法官依法獨立審判案件是核心,但是如果法院系統(tǒng)沒有獨立的組織機構,司法獨立就沒有組織和場所保障。而法官獨立是司法獨立的基礎,因為只有獨立的法官參加審判,才可能實現對具體個案的公正裁判。所以為了保證法官獨立,就必須保障法官的地位,特別是法官的任期和薪水,要給予保障。而問題所問的“美國大法官為什么是終身制”,正是基于法官獨立的考慮,美國1787年憲法才給與這樣的規(guī)定的。
也就是說,根據三權分立原則,美國1787年憲法建立了一套完全獨立于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司法機構,同時為了保證司法獨立,保證法官不會因作出某項裁判而受到立法和行政機關的報復,美國憲法和法律規(guī)定了一系列司法獨立的保障措施,這一系列措施主要有三條,第一,法官如無過失,終身任職;第二,法官必須遵守不相容原則和政治中立原則;第三,法官享有高薪待遇和退休保障。
所謂法官如無過失終身任職,是美國1787年憲法第三條第一款
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在行為良好期間得繼續(xù)任職
規(guī)定的。這就意味著美國聯(lián)邦法院的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們,實行終身制。這是美國司法獨立原則的要求。當前美國聯(lián)邦法官在年滿70歲,且任職滿十年的情況下可以退休。但美國的某些州的州法院的法官是由選舉產生,并實行任期制的,但是即使是這樣選舉產生的法官在任期屆滿前,除非經彈劾不得免職或令其提前退休。也就是說,無論是法官實行終身制還是任期制,在退休前或任期屆滿前,法官的職務都是有保障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這正是為了保障法官獨立審判案件的權力,以防止行政機構或者立法機構以免職作為手段,干擾法官的獨立審判權。而美國聯(lián)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之所以采用終身制,而非選舉制,其中一個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選舉制也可能會造成對法官獨立審判權的干擾,例如如果法官是選舉產生的,那么公眾意見就可能干擾到法官的獨立審判權,使得法官為了能夠連任,而作出“政治正確”的審判。
當然,誰也不能保證,被任命的法官就不會貪贓枉法,不會徇私舞弊,也不會瀆職。任職終身制的一個最大弊病就是由于法官沒有任期限制,一旦被任命后,就不能夠被隨意免職,從而沒有了制約,可以為所欲為。所以,為了防止出現法官瀆職不作為或者徇私舞弊、貪贓枉法等行為,由于法官任職終身制,無法免職,所以美國憲法規(guī)定了法官也要受到美國國會彈劾權的監(jiān)督,也就是說,如果法官犯有
叛國、賄賂或其他重罪以及行為不檢罪,
那么就可以經彈劾被免職。當然,也有人主張對法官的彈劾應該與對總統(tǒng)和其他文職官員的彈劾有所不同,認為法官如果違反“行為良好”原則也應該受到彈劾,當然這只是一種觀點。但不管怎么說,彈劾權的存在,保證了聯(lián)邦法官們在任期間不能肆意妄為。這也是立法權對于司法權的一種制約。
事實上,雖然我們在談論彈劾權的時候,更多的是談論國會對總統(tǒng)的彈劾,但是美國歷史上對法官的彈劾是最多的,被定罪免職的也基本上都是法官。根據美國司法中心的數據,美國歷史上,聯(lián)邦官員被彈劾的一共19人,其中包括兩位總統(tǒng),一位參議員,一位陸軍部長,其他15位均為法官(其中大法官1人)。其中只有8人被審判定罪并免去公職,這8人全部都是法官。因此,其實國會很少動用彈劾權來懲處違法失職的政府官員和法官。但彈劾權對于維護美國憲法和法律,防止權力濫用和腐化有重要作用。某種意義上,彈劾權本身就是一種威懾,至少可以防止包括法官在內的國家官員明目張膽的違法犯罪。
總而言之,美國1787年憲法的制定者們,在制定憲法時,之所以選擇美國聯(lián)邦法官,包括最高法院大法官任職終身,采取終身制度。這是制憲者們考慮到司法獨立的要求,是為了讓法官能夠獨立審判,而不受行政權或者立法權以免職等方式對其威脅、干擾;而不采取選舉制,同樣也是為了讓法官能夠獨立審判,而防止法官為了連任而出于政治正確而進行審判。當然,美國制憲者們,也深知沒有限制的權力的弊端,因此才會賦予美國國會以彈劾權,從而對包括法官在內的司法和立法體系官員進行制約。
美國有兩個職業(yè)是終身制的:法官和教授。法官不由選舉產生或民意罷免,是避免法官被民粹或者政治勢力支配,妨礙司法獨立和公正;教授不懂開除是為了保證學術自由。當然隨著“政治正確”越來越占支配地位,兩樣都受到了挑戰(zhàn)。1989年洛杉磯暴動,法院不得不改判毆打黑人嫌犯的警察有罪;諾貝爾獎獲得者,DNA之父沃森,也因為在論文中證明黑人在遺傳上決定不如白人聰明而不得不辭職。
首先這是因為在鬧獨立的時候,出于英國大法官屈從于國王的意志的問題,國父們希望未來美國的大法官不受立法和司法機構的影響,因此對于首席大法官的任期沒有做出限制,只要行為端正,就可以繼續(xù)干下去。
但這并不表明是終身制,而是沒有任期限制。當時對于終身制并沒有那么敏感,總統(tǒng)雖然4年一任,但可以一直干下去,只不過歷屆總統(tǒng)為了對華盛頓表示尊重,也最多干兩任,直到二戰(zhàn)期間羅斯?偨y(tǒng)破了這個慣例,二戰(zhàn)后才立法規(guī)定總統(tǒng)的任期。
其次大法官終身制是第四位首席大法官約翰·馬歇爾確定的,他本人也是這么干的,從此以后大多數大法官就干到死了。甚至到內戰(zhàn)期間,盡管多數大法官是傾向南方的,林肯也無法免去他們,只能根本不把他們當回事。
因為有行為端正這個條件,理論上國會可以以行為不端為由免去大法官。歷史上出現過一次,就是1805年對大法官塞繆爾·切斯的彈劾。
這是因為民主共和黨上臺后,杰斐遜希望削弱司法機構中聯(lián)邦黨人的力量。杰斐遜上臺時,最高大法院大法官有六位,全是聯(lián)邦黨人。1804年阿爾弗雷德·摩爾因為健康原因辭職,杰斐遜往大法院里摻了一粒沙子,但自己人還是少數派。首席大法官是他表弟約翰·馬歇爾,兩人政見不同,馬歇爾不是好惹的,杰斐遜不敢動,就算計別人。馬歇爾的堅強盟友是華盛頓的侄子布什羅德·華盛頓,也不能動,因為不能在華盛頓尸骨未寒之際就對他家族下手。
其他人里面塞繆爾·切斯過去的把柄最多,于是就由國會保守派領袖、杰斐遜的表侄約翰·倫道夫領頭,于1803年開始彈劾程序。眾院以73比32通過后,1805年3月1日參院通過,使得切斯成為唯一被彈劾的大法官。但被彈劾后,切斯并沒有去職,而是一直干到1811年心臟病發(fā)作而死在任上。
彈劾切斯引起了很大的爭議,因為政治色彩非常嚴重,從此以后在這方面非常慎重,沒有再發(fā)生了。
大法官終身制從初衷上是讓法官超脫政黨和政見,但實際上從來沒有做到,使得美國總統(tǒng)最重要的一個權力是推薦大法官,讓自己黨的人進入最高法院,從而長期影響美國政治體制。這就是為什么2016年大選非常重要的原因。川普上臺后,已經提名了兩名大法官了,在今后很長一段時間最高法院都會在共和黨手中。
大法官終身制是有缺陷的,但改起來要修憲,目前看來是一項不可能完成對任務,除非有極其強烈的民意并且在國會兩院中占據壓倒多數的支持。
美國聯(lián)邦司法體系的法官(包括聯(lián)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聯(lián)邦巡回法院法官、聯(lián)邦轄區(qū)法院法官)都是終身制。其根源在于美國憲法第三條:『最高法院和下級法院的法官如行為端正,得繼續(xù)任職,並應在規(guī)定的時間得到服務報酬,此項報酬在他們繼續(xù)任職期間不得減少』。制憲者之所以寫上這一條,是希望法官能夠保持司法獨立,不必因為擔心連任、薪水等問題,而受到國會或總統(tǒng)的挾持。
就這個目的而言,終身制還是成功的。但終身制也有自己的問題。一個是法官們常常一任職就是幾十年,從年輕到年老,往往變得脫離于時代,做出的判決的合理性跟不上社會的變遷;而且盡管司法獨立是好事,但如果司法系統(tǒng)完全不回應民意,也容易走向司法寡頭制,危害到民主制度的運作。二是大法官們的退休或意外去世往往無法預料,意味著職位空缺的時間、新的大法官由哪個黨派提名和任命,基本上依賴于運氣。這意味著一個黨派可以通過運氣而控制美國未來幾十年的走勢,而不必擔心接下來選舉的失利。
因此,相比于終身制,長期制(比如十年一任或十八年一任),可能是更好的選擇。事實上,法國、德國等其它發(fā)達民主國家,憲法法院采取的都是長期制而不是終身制。
有研究表明,按任期進行選舉的法官,為了謀求連任,有可能為了討好選民而改變自己的裁判尺度。
在美國,有一部分州的州最高法院大法官是民選的、在一項2015年的研究中,美國法律學者D. Levine 和K. Cooke發(fā)現:民選的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維持下級法院死刑判決的概率更高。由選舉產生的法官,維持下級法院死刑判決的概率是89%,而對于由行政長官委任的法官來說,該數據只有74%。
有分析認為,更多地作出死刑判決,特別是在社會熱議案件中展現出雷厲風行的態(tài)度,更容易獲得選民的支持。對于法官來說,為了獲得選票,或許會有意展現出打擊犯罪的決心,更多地作出死刑判決。
對于聯(lián)邦最高法院來說,如果采取任期制,會不會導致類似的情況:大法官為了爭取連任,花費大量心思琢磨選民的偏好,不斷調整自己的判決尺度來迎合多數選民。這樣一來,司法系統(tǒng)就和立法、行政系統(tǒng)一樣,都成為了追隨多數意見的民選機關,“三權分立”中的制衡機制就無從體現。
美國的制度設計中,強調民選和非民選機構應當彼此制衡,既要聽取民眾的呼聲,又要杜絕民粹主義,防止多數人的暴政。令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們不受選票左右,正是為樂實現這一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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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D. Levine and K. Cooke, \"In states with elected high court judges, a harder line on capital punishment\"
美國大法官的終身制設計,恰恰對行政、立法、司法的三權分立與制衡的構建是有必要的。
美國總統(tǒng)的行政令,國會參眾兩院如果沒有絕對多數是否決不了的;同樣的,國會絕對多數通過的法律,總統(tǒng)也同樣推翻不了。但是這兩者都有可能是違憲的,對此表示反對的個人和機構,此時只能通過發(fā)起訴訟予以救濟。最終基本上只能通過聯(lián)邦大法官的裁決才有可能推翻。
在這種情況下,聯(lián)邦大法官能否獨立于白宮與國會就顯得至關重要了。而聯(lián)邦大法官的任命,是由總統(tǒng)提名,參議院通過來任命的。假如聯(lián)邦大法官在制度設計上不是終身制的,被修改為任期制,或者甚至能輕易被白宮或國會免掉的話,那么聯(lián)邦大法官就很難獨立于總統(tǒng)、國會或兩黨。終身制的大法官有一個好處,被任命后無需對白宮、國會以及兩黨負責,僅僅只是效忠于憲法和法律而已;根本不用擔心在政治上被穿小鞋。
終身制的大法官會帶來獨裁嗎?這是不用擔心的。因為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有九名,在裁決時是采取票決制的,少數服從多數。
終身制的大法官會變得昏庸嗎?這同樣不用擔心。法官這一行業(yè),更靠近學術而不是政治。大法官其實就像大學里的一流教授,學術水平其實是日益增進的才對。我們要注意,美國常青藤院校最受人尊重的教授也是終身制的。
雖然如此,聯(lián)邦大法官的司法觀點與法律意見,通常還是有一定的價值傾向的,這客觀上給予兩黨一定的操作空間。因此,一旦有大法官決定退休,一旦空缺出來,美國兩黨關于大法官的提名與任免勢必要打得不可開交,因為機會實在難得?偨y(tǒng)要全力提名本黨青睞的人士,而反對黨則會想辦法全力阻擊。
事實上,美國聯(lián)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往往比美國總統(tǒng)更像人民的精神導師。一般來說,美國人對大法官的信賴程度,是遠高于對總統(tǒng)及議員的。大法官從長期來看,會塑造美國人民的精神,攸關美國未來的價值走向。
最近圍繞美國卡瓦諾法官的提名,共和黨與民主黨的斗爭已經白熱化,F在卡瓦諾受到高中女同學指控福特意圖性侵指控。加州心理學教授福特宣誓作證時稱,事情發(fā)生在1982年,地點在于馬里蘭州一處住宅舉行的派對,當時她才15歲,17歲的卡瓦諾酒后意圖性侵她。此后,又有兩起類似的指控針對卡瓦諾。目前看來,這對現任聯(lián)邦上訴法院法官卡瓦諾提名可能造成毀滅性結果。
這個問題可以有很多解釋,但是,我想說的是,美國憲法制定者,就是所謂美國的國父們犯了個大錯!
熟悉美國歷史的,都知道,美國的國父們在創(chuàng)立憲法的過程中,他們是不相信人性的!他們深信,權利越大,越有腐蝕性!因此,三權分立當中的兩個腳,不論是議員還是總統(tǒng),都沒有被允許終身制!因為也許剛上任的時候是好人,一旦終身制了,就會被權利腐蝕!當然,可以連選連任,但是,絕不允許,一旦當選,終生有效!
但是,大法官這第三只腳卻被明確為終身制!實在是有悖于他們創(chuàng)立憲法的初衷!在他們看來,能夠成為大法官的,應該都是圣人!完全可以抵御權利,美色,金錢的誘惑!所以,才允許終身制!問題是,美國哪來那么多的圣人??
有人會說,不對啊,大法官也可以被國會彈劾!說的沒錯,但是,彈劾大法官,程序很復雜,不是國會議席簡單多數就可以彈劾的!
事實上,大法官只要按照黨派立場來投票,就絕對不可能被彈劾!
問題是,有黨派立場的大法官,還是大法官么?你覺得呢?
又有人反駁了,說大法官不會按照黨派立場投票的!對此,我只想說,太年輕了你!
感覺題主的描述有點別的意思。
首先介紹一下美國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擁有解釋法律的最終權力,有權判定法律是否違憲,而且裁決一經做出,就成為憲法一部分,也就是說最高法院的解釋就是憲法的一部分。
美國大法官是特定的頭銜,就像總統(tǒng)頭銜一樣。美國最高法院有9名大法官,只有一人能叫“美國大法官”,其他8人叫“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也就是美國大法官只有1人,現任美國大法官是2005年由小布什任命。
也就是說,美國大法官不是選出來的,而是由現任總統(tǒng)提名,但要由參議院批準,如果參議院通不過,最多也就是擔任“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不能擔任“美國大法官”。
所以,美國大法官要通過掌握行政權的總統(tǒng)和掌握立法權的參議院都通過才行。但一旦上任,美國大法官和其他8名美國最高法院大法官就不再受任何人干涉,除非自己辭職或被國會彈劾并證明有罪,不然就可以終生擔任。
如果這些大法官有任期限制或者可以被別人撤職,那么就無法保持中立和公正,比如說如果任期是10年,第8年或第9年可能就準備著養(yǎng)老了,最高法院那么重要的地位決定了法官必須要時時刻刻“盡忠職守”。而且最高法院有9名法官,是要投票決定事項的,不是美國大法官一個人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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